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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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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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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

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

1.无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

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

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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