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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无法偿还时法院可依法冻结其控股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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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无法偿还时法院可依法冻结其控股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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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只需要认缴出资额即可。这大大方便了市场经济参与者注册公司。

当前有许多自然人开设了公司,却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实际是股东个人或家庭控制,其经营收入在“公司外衣”的遮护下,由实际控股股东自己自由支配,但又未列入自己个人名下,出现公司人格混同。

当控股股东个人欠债时,则以自己无财产为由,拒不归还。法院执行过程中多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措施,但此类公司没有实缴资本,有些类似“皮包”公司,业务时有时无,即便冻结了股权,对实际控股股东的影响不大,控股股东基于股东身份照样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如该公司有投资收益时,也能利用公司名义,在股权收益等方面做文章,设置重重障碍,给法院执行带来巨大困难。

被执行人作为人格混同的公司控股股东,在无法偿还其个人所欠债务时,具备了一定条件后(如全体股东自愿、公司转移财产或逃避执行等),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公司账户,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

法院对控股股东在其个人所欠债务情况下,能否对其公司账户冻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37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作出利润分配、财产处置等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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