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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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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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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与高某二人名下。后高某起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75万元购房款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案例

二、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他人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案例

三、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所患疾病为常见老年疾病,非重疾,且其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邵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父亲的疾病治疗,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案例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举债性质的认定石某与盛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石某与他人育有一子。金某曾向石某出借大额资金。金某认为,借款发生在石某与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入了石某经营的公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盛某认为,石某出具借条时已因夫妻关系恶化与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条所载钱款未用于石某经营的公司,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作者|郭海云胡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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