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吗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劳务派遣有什么不同
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
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
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
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
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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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有从事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后果有:1、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34条和《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单位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会计资格证,就是指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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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可以视同缴费。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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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中餐补贴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用不完,年终要清零,并且只能在单位食堂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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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根据现在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事业单位是不可以停薪留职的。除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聘用制度,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不能正常工作的按规定辞职,不能停薪留职。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可能要主张全部的补偿比较困难,只能进行尝试,提起劳动仲裁。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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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经征求工作人员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正常支付当日工资报酬之外,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另行支付工资报酬。2、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