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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浙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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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浙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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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江苏省:八种情形的规定(一)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4.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6.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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