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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铁饭碗”谎言体制被打破 分崩离析的医疗事故法律体系或将起底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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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铁饭碗”谎言体制被打破 分崩离析的医疗事故法律体系或将起底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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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6月30日,广州日报题为《医院“铁饭碗”将全面打破?》的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医法专业的研究生来实习,我要了解他们在校学习医疗法律的核心内容是否偏离了我国医疗法律体系的现状,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是“消费者权益法律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关系,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你们所学的我国医疗法律体系中最关键的部分是什么法律关系?”。

学生们的回答让我多少感到诧异,他们没有提及多年来扭曲医疗法律制度实施现状的关键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与服务对象的劳动合同关系遭常年破坏,“医患关系”遭常年故意歪曲解读。

在所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不因过失履行劳动合同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老板”(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得向服务对象(客户)谋收入。

理论依据很简单: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职务劳动换来“养家糊口”的报酬,老板的目标是经营收入。二者“获利”的属性完全不同。

对劳动中过失给劳动者本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是经营活动的常态组成部分,是老板的经营成本组成部分。若偷空该经营成本,换做由劳动者对自己的或者他人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法律关系主体不对,而且相当于在老板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生死合同”(一方生死另一方免责的合同),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无效的。

三十多年,从违背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的“旧医改”开始以来,我国造就的恰恰是这种违背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关系的扭曲体制。

这是我国医疗事故法律体系分崩离析的根源。

从本质上讲,我国的医患关系是以公立医疗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体系,与患者(就医者)之间的关系;医患矛盾也是这二者之间的供需矛盾。

公立医疗体系的责任承担者是老板,是开办运营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部门,是国家。

多年来,正是开办运营公立医疗机构的部门,故意扭曲医患关系成医生医院(假的医方)同患者之间的关系,故意扭曲医患矛盾成医生医院(假的医方)同患者之间的“矛盾”。

这是造成我国暴力伤医、医疗事故每年致死人数公布零作为等等乱局的核心原因。

吊诡的是,与国外,甚至我国香港等地区皆不相同,我国大陆采取公立医疗机构开办运营者与执法监督者合二为一的奇怪制度。

这就使医疗事故执法处理,这样的原本与过失侵权责任者、受害者感情情绪无关的法律运行制度,常年被人为“搁浅”。这正是我国医疗事故法律体系常年分崩离析的核心原因。

二、新的事业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将要求医疗事故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上起底重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者以人员编制、职称和价格垄断等等对医疗劳动者管控的谎言瓦解。

医务人员的工作“铁饭碗”不复存在,势必使医务人员劳动者从公立老板那里获取的劳动报酬必须相对较高和有“保障”,否则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在用人上的竞争优势不复存在。

与此相适应,违反操作规程,给就医者、给“老板”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将不仅被追究劳动合同是否延续的劳动责任,而且必然会被追究执业资质证被“停牌”、吊销的行政法律责任。

强令职工违章疲劳作业等等安全生产事故追责机制必将在医药卫生行业恢复运作。医药卫生执法逃避法定职责的系列谎言,遭彻底暴晒。

这样一来,我国早已日臻完善而又遭到分崩离析的医疗事故法律体系将“被迫”起底重建。

我国医疗法律的春天将真正到来。(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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