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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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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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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如何续工龄

标准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认定事项审批程序。

二、办理依据

1、《关于乡镇半脱产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1]鲁人工字第2号)。

2、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教计字279号)。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的通知》([1987]鲁教人字111号)。

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鲁卫人字第219号)。

5、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88]鲁劳险字第258号)。

6、山东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鲁劳薪字第286号)。

7、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1964]内优字第97号函)。

三、所需条件

凡符合文件要求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认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以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认定审批。

四、申请材料

1、个人提出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申请书。

2、单位出具同意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意见。

3、需要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时间段的原始依据材料。

4、个人档案。

五、办事程序

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确认连续工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原始证明材料报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2、审查个人申请、单位上报意见与原始档案记载、原始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3、汇总分析各种材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拟定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提交局主要领导研究通过后办理审批手续。

4、对工资因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发生变化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有关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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