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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7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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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7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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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适用。个别不适用的,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这些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失效。

个别不适用的条款,都在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7号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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