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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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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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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法律效力的论述

一、“会议纪要”并非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会议纪要”是会议主持者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整理、编撰而成的会议精神的简洁摘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形式,它的编撰的目的仅仅在于传达会议精神,起到承上启下,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议内容和精神实质。

因此,“会议纪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也不当然具有执行的效力。

“会议纪要”正因为是会后整理加工而成,因此,它不需要加盖公章,有的“会议纪要”参会者签名,并写有自己的意见,该“会议纪要”对签字者具有约束力,未签字的参会者,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有约束力,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无约束力;但对未参会的人是肯定不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对虽然参加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的人也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加盖了公章的“会议纪要”,对加盖公章的单位而言,具有约束力,对未加盖公章的参会单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有约束力,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无约束力。

对未参会的单位则肯定不具有约束力。

“会议纪要”它虽属于公文的一种,但和命令、令、决定、通知等执行性公文有着质的区别。无论何种“会议纪要”,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命令、决定、通知等文件相比,更不具有执行效力。

政府的“会议纪要”,对该政府管辖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但不属于正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按会议精神执行的,还必须另行文,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正式下发的文件如果与“会议纪要”不一致的也应以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因此,“会议纪要”既不必须经过政府或部门的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不须以“ 令”的形式向社会广为发布,也不须履行备案程序,不具备规章成立的一切形式要件,无法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文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文中只有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法律上的依据。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会议纪要》便不得再作为司法解释了。

2006年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以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规范,司法解释增加了“决定”的形式,将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除此四种形式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各种文件均不得作为司法解释使用。

三、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并非仅有规范性的内容。

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经常对一些具体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裁判常常列举两种不同意见,并无定论。会议纪要的作用仅仅是学术争鸣不同观点的罗列。

如《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2011年10月9日)第9条、第18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7条、第57条即如此。

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有时规定为内部文件,不得外传,此类会议纪要不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可见不得成为适用的依据,不得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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