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比较普遍的车辆挂靠现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就遇到以下几种不同的判例: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认为实际车主并不是单位,单位对挂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挂靠单位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责任(多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认定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者为雇佣性质,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挂靠者不担责的情形(见过这样的判例,但没有亲历)。
笔者比较赞同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挂靠车辆对外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其次,挂靠关系造成了车籍不真实,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对车辆的运输经营一般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包括:办理营运证、工商税务证照、缴纳税费;办理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如不交纳有关管理费的有权办理停业或注销营运手续等等)。
再次,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对挂靠车辆负有当然的管理义务。有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只收取了很少一部分挂靠费,如果让其承担事故责任,显得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应当只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明显是曲解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简单的等同于相等原则,被挂靠单位既已收取管理费,则其从中获取了经营利益,依法亦应当承担经营所产生的风险,方体现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相当于没有任何的经营风险,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
此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往往以协议的形式约定被挂靠人免责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只能约束其内部关系,作为他们内部责任追偿的依据,对外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责任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了保证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规定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显然在于雇主。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侵权行为发生于工作场所,雇主作为工作的组织者具有较高的举证能力,但本文重点探讨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雇主举证责任的能力及赔偿责
车祸发生死亡事故驾驶证吊销年限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当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满两年才可以重新考驾驶证;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并不是指各修各的。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修车费用应该由双方均摊。双方可以用多退少补的这种情况来计算各自的损失。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驾驶证会被吊销,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时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驾驶人被吊销驾驶证年满两年重新申请驾驶证,需要重新报考驾校,全部合格后,方可取得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交通事故全责交通费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负全责的当事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肇事者要赔偿对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所以折损费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肇事者可以不予赔偿,但是对于车辆被撞给车主带来的财产损失,车主可以要求肇事者予以赔偿,按照损失发生的市价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目前我国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如果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应当赔偿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的定义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既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表示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这种认可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
关于折旧费的相关规定:一、目前法律中暂没有关于车辆折旧费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在判决上也是五花八门。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折旧费的,大都予以支持,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实践中,对车辆折旧费的评估和鉴定也不易做出.一般都建议律师在实务中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因为这个标准不好衡量。二、关于车辆折旧费向谁索赔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目前在国内很
交通事故后什么情况可扣留车辆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通事故家
案件经过2018年7月28日,王某驾鲁F众泰轿车沿张新线由东向西行驶并停在张星镇英里村红绿灯西的道路北边,苑某骑电动二轮车(机动车)沿该路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王某轿车左侧旁边时,王某开车门,将苑某刮倒,致苑某摔伤。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脑外伤后综合症,住院16天,医药费20824.61元。结合苑某伤情鉴定,苑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药费20824.61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100元、交通
交通事故交警能只扣押一方车辆吗出于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押车辆,有时候会扣押一方车辆,有时候两方车辆都会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
如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都有误工费,就不能得到误工费,只是参照标准不同。如果收入金额较大,一般单位书面证明和工资表就可以了,误工时间以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准。另外需注明一点。而收入证明如果金额较小,由于该妇女已超过退休年龄,必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交通事故中不需要赔付非运营车辆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非营运车辆不以车辆为收入来源工具,如是造成运营车辆损失的则应当赔偿相应的误工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专业分析: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
司机受伤后的误工费保险可以赔付,但在司机未受伤的前提下主张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赔,但若诉讼的话一般也能支持
一般不可以,因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如果车辆需要检验勘察的话,不能提车。只有做出事故认定之后对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保全你的车辆你才可以提车。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并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对方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可以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