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原则

问题描述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原则
1个回答

在电力建设过程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影响今后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电力建设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建设过程发生的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审批手续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

  (三)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损坏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养殖场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电力工程建设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跨越范围内的林地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该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六)临时使用未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