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邱某,男,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550307XXX,住灌云县小伊乡XXXX号。
被告:陈某,男,汉族,1997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971223XXXX。住址:灌云县伊山镇盐河路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被告父亲,监护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法定代理人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共计7.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7月26日,原告因为购买了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夫妻所开店的水龙头不合格,就到其店面要求换退货,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原告提出应该把被告也一同带到派出所,话音刚落就被被告用拳头打在原告的右眼部,被打后原告质问被告时被一名警察按倒在地不能动,几秒钟后原告的头部被人用硬东西砸了一下,导致原告受伤过重昏迷。
后经伊山镇派出所调查,原告是被被告用砖头砸伤。原告被砸伤后被送到灌云县医院医治,后转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至今已经花费医疗费用大约3万元。
7月28日伊山镇派出所委托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原告的伤情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灌)公(法)鉴(活)字【2012】113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邱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伤;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
2012年8月22日原告委托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灌司鉴[2012]临鉴字第310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后休息期为4个月,护理期限为1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
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给原告的身心均带来了很大伤害,从事发至今,被告的父母只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再没有给予其他赔偿,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赔偿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是未成年人,无财产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该依法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灌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某
2012年8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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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_____元。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_____元。事实与理由公元2009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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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者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亦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下角度判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3、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5、当地的生活水平。6、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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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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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侵犯物质性人格权。A、侵犯生命权。赔偿数额为20万元,如果死者在死亡前遭受过殴打、折磨或严重肉体痛苦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B、侵犯健康权。侵犯健康权致人残疾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标准的基础上,即将制定的《人体伤残疾程度鉴定
1、可以。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
依据我国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出现轻微伤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1、有助于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的产生有两个来源:(1)、侵害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时,给权利主体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2)、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绪、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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