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能执行配偶一方的存款吗
可以。
在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一般都为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纠纷一般可以,主要考虑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可以执行配偶的存款,但前提是该存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的银行账户的财产只要不是专属于个人财产的如个人残疾补助等就视为是共同财产。
如何执行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
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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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按揭房子吗个人欠下的债务,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共同按揭的房屋查封,但能不能执行,要依据房屋是否为生活必需的房屋而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
一、认定个人债务不可以执行配偶工资。因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所以法院对个人债务案件作出判决后,不能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债务人在判决前,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除外。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中华
一、民法典中判决个人债务能追加配偶吗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
认定为个人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工资偿还债务,因为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法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能执行有贷款的车吗?法院可以执行有贷款的车,被执行人购买的车辆,所有权仍归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在执行时可以依法对该车辆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只是在拍卖所得款中,应该首先偿还抵押债权,然后余额才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交给申请人。法院能执行有贷款的车吗?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
一、法院能执行有贷款的车吗1、有贷款的车法院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贷款购买的车辆,所有权是归被执行人所有的,法院在执行时仍可以依法对该车辆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只是在拍卖后,拍卖所得款项应该首先偿还抵押债权,之后所剩款项才是可供执行的执行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一、个人债务会执行夫妻唯一按揭房吗也可能会被执行,个人债务纠纷、银行欠款,无力偿还会被法院起诉,债权人及时拿到生效判决书,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名下的所有资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二
根据相关规定,民政局能够查出个人存款。民政局每年都要对低保户进行核查,民政局会查低保户的炒股帐号,按照有关规定,有自建房三层以上,有营业执照,有银行存款,有炒股帐号,有营业执照,有自己做生意等,只要其中有一项,会被取消低保资格。扩展资料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3.出资安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的名义所开设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所谓个人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所指的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即便是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
你好,可以执行个体户本身的财产,追加其配偶要看能不能满足相关条件,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法院能执行有贷款的车。对于被执行人合法购买的车辆,法院在执行时可以依法对该车辆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只是在拍卖所得款中,应该先偿还车贷,然后余额才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
【法律意见】 一、首先要搞清,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是妻子婚前购买的,又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的,这是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 2、其他情况,正常情况下,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担保人,正常情况下,都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1、除非,担保人对自己担保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人有责任偿还。偿还后
一、公司债务会执行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吗 不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债务起诉流程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需要对方同意即可执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个人债务进行偿还的。个人欠债夫妻共同房产不能拍卖的,只能进行查封。 一、丈夫个人债务可否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律师解答个人债务一般不会连累配偶。法律规定,夫妻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配偶不需负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能够出示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此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你好,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婚后财产,不会。如果属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一部分会被执行。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牵扯到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不能牵扯到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方债务如果无法偿还会冻结配偶银行卡吗如果丈夫的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可以冻结其妻子的存款的。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对方不会依法冻结配偶的银行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
案情简介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该房产。刘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