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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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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1个回答

有很多朋友问:法律规定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吧?这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目的是威慑问题商家,防止他们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消费欺诈。

我相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遭遇过不良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卖家。

那么对于他们提供的伪劣商品或者虚假服务到底是按照“假一赔三”还是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呢,我们如何进行区分?其实,按照比较简单的区分就是普通商品按照假一赔三;

入口的食品按照假一赔十。并且普通商品的赔偿金额不低于500元,食品的不低于1000元。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某商家、某主播声称自己的商品保真,一旦出现问题假一赔百!对于商家、主播做出这样的承诺,法律是允许的。

因为单方承诺不违法,但只要出现问题,就必须履行承诺。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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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佳强 律师执业机构: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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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651837749(同微信)  樊佳强律师,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宝山区总工会签约援助律师、区宪法宣讲团成员、宝山区友谊路居委法律顾问、宝山区张庙泗塘居委法律顾问、宝山区社区法治带头人等社会职务。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深耕民商事领域,注重精细化剖析民商事案件,擅长为企业提供涉民商事、刑事法律应对方案,在房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案件。

从17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过几百起诉讼案件。办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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