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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关于可以单方强制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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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关于可以单方强制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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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定。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承包期内,村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其次,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除这一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证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的内容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该合同内容无效,即“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目、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保护。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体到本条,如果在承包合同的若干条款中,有一条内容违反了本法有关收回、调整土地的规定,那么只是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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