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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生活费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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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生活费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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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被留置人员在被调查期间生病由监察机关负责,生活费由家属承担。2.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留置盘问;2、行政传唤;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5、强制隔离戒毒;6、收容教育;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备条件解析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

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

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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