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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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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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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就当事人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关于立案工作

《规定》第五条明确巡回法庭应当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等服务。对于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接收并登记。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如果该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当事人应当直接将案件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二、关于上诉程序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三、关于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告知其向巡回法庭提交。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为其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也可以为其转交。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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