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诉讼案件两审,判决生效后,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电话:(010)65209114(查号台)、举报电话:65252000、65592000乘车线路:2路或82路在天安门东下,步行140米即到。如果您的朋友或家人被北京市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刑事拘留而被关押到北京各区县的看守所了。请不要着急,您可以直接联系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武传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612378717)了解法律程序与解决办法,
可以登录最高检察院的网页如果因案件申诉建议当地找律师执行以下,不一定非要到那里申诉如果涉及申请再审的,向法院申请
如果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96条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市一分检,是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市检察院履行职责。对他们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1、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能减刑的三类人,并不是不适用减刑,而是严格限制其减刑,这三类人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相关规定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能减刑的三类人,并不是不适用减刑,而是严格限制其减刑,这三类人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相关规定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
具体要看案件材料,涉毒案件国家一直是严打态势,建议带齐材料与律师面谈
12309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热线是什么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某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是高检院申请并获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举报电话,可以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4-01-09 颁布日期:1984-01-09 文号:[84]铁公安字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2日印发)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审 查第五章 复 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18-04-16 颁布日期:2018-04-16 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
怎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5-03-30 颁布日期:1995-03-30 文号:高检发政字[1995]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9-01 颁布日期:198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