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一般条款如下。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
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各异,失地农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则选择养老保险形式。由于对养老保险政策一知半解,许多失地农民并未参加社会保障。
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征地过程中的安置方式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如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缺乏长远考虑且容易滋生腐败,不能有效地保障养老救济。
另外,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太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问题。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或发放不到位时,拿不出钱办保险,其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
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操作过程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当农民权益受损时,缺乏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四)征地行为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和强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农民没有与政府平等商议土地价格的“话语权”,补偿标准并未随土地的增值而增加。
土地补偿的方案和标准由政府制定,补偿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征地权,补偿款被层层盘夺、层层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扭曲,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2016失地农民社保政策(2)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策。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
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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