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4月16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西湖区人民法院卢*久撰写的《西湖法院首次扣划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一文。文章报道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件顺利执结。
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那么,当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
【分歧】
在理论、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主要是冻结、划拨等),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评析】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其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款则将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能够视为遗产的个人所有的储金,其性质当然是个人财产。试问,假如不是个人财产,如何能成为遗产被继承?只是国务院在制定该条例时,没有明确的直接采用“个人财产”而采用“个人所有”和“储金”等措辞而已。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最后,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法院能够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共有房产过户是需要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原《房屋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转让,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房子进行评估,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等,共有产权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一、共有房产如何过户 共有房产过户是: 1.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原《房屋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正在交易的房地产入行价格评估。
经济纠纷案件中,对于不履行判决的被告,强制执行往往是强而有力的手段。但很多债权人会有疑惑,如果对方名下有股权,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股权的本质是什么。一、股权的定义股权是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面所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包括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增资优先认、出资转让、出席股东会议和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其中,财产权是股权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股权行使的最终结果是获得资产,因
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
法院能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
一、家族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吗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但是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例外的情况。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
一、公积金不可以还债强制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的。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有:该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被执行人在城镇只有一处住房,但是在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一年以上未居住的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唯一住房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视情况而定:(一)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四)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2、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3、因此,如果债务人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较大,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法院根据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被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丈夫欠钱,法院强制执行妻子名下的房产与否需要按照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决定,如果妻子或丈夫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不能强制执行妻子的个人房产。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异地强制执行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由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不买房能取出来。但要满足:(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和执行局法官进行沟通
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买房。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应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征信和收入经过考核,购房资料准备齐全,在异地具有抵押物或担保人,银行才会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担保人只有一套房产时只会查封不会被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