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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技巧(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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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技巧(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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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技巧

讲师:王国红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笔记:宿艳敏

 

虽然鄙人只是一个知识搬运工,但第一次为了一个三小时不到的课程花了三天的时间,录了1万多字的笔记。为什么要干这么一件费时费力的事呢?

实在是因为王国红作为一名实战经验丰富的老律师,真的字字珠玑,干货满满, 我录入的过程既是强化学习的过程,也是放慢速度不断思考的过程,对自己也是有益。

希望看到该篇笔记有点帮助的同行给个赞吧。

在听课时,王国红老师对刑事律师的使命那一段说的真的很赞。所以把下面这段话放在篇首,实时激励自己吧。

“发现真相,揭示真相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在这个基础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刑事律师的使命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材料做出对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确实无罪,我们为无罪者伸冤,如果被告确实有罪,我们为有罪者求情。找到对被告有利的情节,做从轻减轻的处理。”

——王国红

 

在法治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其实有两极分化的趋势。就是简单的越简单,复杂的越复杂。简单的案件将大量地走认罪认罚之路,节约司法资源。

复杂的案件对抗性越来越强,对刑辩律师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更加专注专业素养,以深厚的法学功底,扎实的案情把握,正确的办案思路,得当的辩护方法去赢得法庭,赢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今天我来讲授庭审辩护实务,这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决胜法庭的关键。

 

第一讲、庭前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俗话还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两句话点出了刑事辩护律师开庭之前准备的必要性,作为老律师我自己开庭之前,还是要做多方面的准备。

至少包括两个方向:

一、实体上

1、研究案情

开庭前必须要吃透案情,这样才能确立辩护的方向。对案情和卷宗把握的越全面,你将越清晰把握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从数量上辩护还是从罪名上辩护。

如果对卷宗和案情把握不恰当,在庭上会出现左右摇摆的情况。

2、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刑事政策、指导性判例是开庭之前必须收集和筛选的内容。如不注意收集这些内容,容易出现对法律把握不当的笑话。

例:某案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律师认为应该是做非法采矿罪指控,殊不知在当时非法采矿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两次行政处罚之后还拒不悔改,才有可能引用这个罪名。

此由可知,对法律的把握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3、庭前辅导

和被告人沟通。刑辩律师接手案件,会涉及到多次在不同的阶段和被告人的沟通,其实每一个阶段沟通的重点都不同。开庭前的沟通是我们俗称的庭前辅导,不仅和被告人在案情的实质上要达成一致,在开庭的程序上也要对他予以辅导。

例:某案在法庭发问阶段,法官问被告人你对案件有什么要讲的?被告人站起来诚惶诚恐,展开自己写了厚厚一沓的最后陈述来讲,这显然就是庭前辅导没有做到位。

4、拟定提纲

比如辩护提纲、质证提纲、发问提纲等。有了不同的提纲,在大纲的指引下,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5、专业知识

庭前需要准备的是案件涉及相关专业的东西。刑辩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基础:刑法、刑诉法,对相关(学科)门类的涉猎,也将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

例:非法采矿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曾有一个以山体复绿的名义开采矿石。什么叫山体复绿,什么叫以山体复绿的名义?案中当事人确实是在为政府做山体复绿的工作呢,还是假借这个名义去非法开采呢?

那就涉及到对相关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各种各类文件的筛选、鉴别、判断和使用,所以相关门类的学习也特别重要。

曾有一位辩护律师讲下一步辩护律师水平的划分绝不仅仅再是专业上的划分,更多的是对专业延伸学科以及交叉学科学习能力的划分。

能决定承办律师的高下。

 

二、程序上

我们知道复杂案件经常有庭前会议,如果没有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做哪些准备呢?

1、管辖回避

和庭前会议一样,必须要准备案件涉及不涉及到管辖、回避等问题。

例:某案的辩护律师用了2年的时间向法院提各种申请,并不是要求主审法官回避,而是要求主审法院不要审理此案,就是管辖的问题。

理由不是级别问题,而是说这个案件,当地政府介入了刑事案件,乃至于介入了和这个民营企业家的纠葛。两年的努力,最后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决定,案件移交给其他地区来审理。

如果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追求就是要异地管辖的话,显然这个申请就是成功的。

2、开庭时间

有的涉及比较极端的开庭时间的协调。在开庭通知发出于三天前,辩护律师同时接到几个不同的出庭通知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3、提交申请

最重要的能够和实体相衔接的新证据问题,开庭之前如果辩护方有证据要提交,一定是在法庭前向法庭提出。现代的司法不太喜欢证据突袭,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而涉及到对卷宗材料中的证据有异议的话,涉及到什么异议,在庭前应该提出相关的申请,比如需要证人出庭,那庭前一定要写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如果认为有非法证据的情况,那一定要写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如果认为案件的侦查、侦办人员、合法侦查有问题,那要写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如果认为卷宗中的鉴定有问题,要写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果认为鉴定人有问题,要写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申请。所有这些申请又和实体准备相匹配。这些准备向法庭提出,需要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显得辩护律师是专业的辩护。

 

第二讲、法庭质证的技法

一、法庭调查的前局

律师应当熟悉庭审辩护的流程。法律流程越熟悉,参加庭审越有底。

(一)听取宣读起诉书或诉状

庭审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还会有附民的原告人宣读诉状,这时律师要仔细听两部分重点:

a、要看和书面的起诉书、附民的诉状有没有变化;

b、随时调整辩护思路,调整庭审阶段你的发问。

(二)听取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宣读完起诉书后,接下来公诉人会率先向被告人发问,庭审中常见公诉人发问的内容有时候辩护人会再重新发问一遍,会引起法庭的反感。

我们一切法庭活动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说服法庭接受你的辩护意见。发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甚至回答也是明确的,即使发问被告人也是于事无补。

(三)律师向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尤其有同案犯的情况下怎样交叉发问是一门专门的学问,有专门的老师讲解。

 

二、法庭质证的要领

简单案件,如认罪认罚案件的整个质证环节都会省掉,有的简单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卷宗很少,质证时间短。但复杂案件动辄卷宗就上百本甚至上千本,怎么质证是个大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会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充分沟通;或者没有庭前会议的法庭也会在庭前和控辩双方沟通;庭前未沟通的,在正式开庭之前大家还会简单沟通几分钟。

例:某非法采矿案,马上要开庭了,法官还没进来。公诉人走到第一被告辩护人旁边问这个庭怎么开,你想简单点还是复杂点?

该律师回答简单点。公诉人又问那是今天一上午开完还是多开两天?律师回答上午。这是基本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合不合适,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定。

绝大多数情况,如果案件双方对于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即认罪的案件采用这种举证方式并无不当。无罪辩护,对事实、证据、罪名有冲突则不合适。

因为该案是无罪辩护的案件,因此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坚持要求一证一质。

质证方式有的是一证一质,有的是分组质证,有的还是只过证据目录。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围绕辩护思路和辩护效果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是对某一类的案件同录,如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进行同录,对职务犯罪有关于同录的专门规定。

(一)对证言陈述的质证

证人证言在很多案件中作用巨大,甚至有些案件真正支撑案件就是证人证言。比如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受贿案件,很多是从证人证言上突破。

质证的主要方向:

1、证人的主体身份资格。

证人有没有辨识能力、辨识资格,如精神病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证言效力是不同的,未成年人也要做分类,是否能辨识,是否要采用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算标准,在刑事辩护中是有分歧的。

证人与待证对象和本案的利害关系,有不同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有不同的倾向性。有的辩护人可以细心挖掘到在庭上说和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的背后的实际的内在利害关系。

2、证言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例1:大律师丹诺的否认证言的经典辩护案例。证人说事发时,他在50米开外亲眼目睹了凶杀案的发生,丹诺通过层层辩护,揭示证人的谎言。

丹诺查询了当时的天气状况,阴天能见度很低,同时也并没有证人所称的满月,而是上弦月,由此证实证人不可能看清案发现场。

例2:某强迫交易案,公诉人举证到证人证言,其中某个证言公诉人简单地一带而过。律师对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全文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

该证言恰好能证明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对被害人证言,庭前要仔细阅读,庭上要求公诉机关宣读被害人的证言。通过被害人的证言部分来证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明强度和证明能力比被告人的辩解效果要好。

3、对证人证言的辨析、筛选

对待证人证言辨析是律师的基本功。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一定要筛选出来。

例:某案卷宗材料涉及暴力犯罪。双方只通过微信交往,侦查机关把双方几年的微信记录全部调阅出来,足有16本,十多万条。

律师需要对和案情相关联的部分进行筛选,律师两位助手,每人半个月的时间来筛选微信通话,连贯起来可以看出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真实关系。

(二)对供述和辩解质证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被告人的供述。我们的法制与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同,在采取直接言词证据的法庭上,对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使用也有所不同。

当庭供述和在卷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的做法与英美法系的国家也不同。实际情况在我们的实践当中,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庭上的发言和供述与在卷供述不同的话,庭前供述还是会被采纳的。

如果案件涉及到无罪辩护,要推翻之前的在卷供述,其实是一个硬功夫。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被告人在卷供述的不合理性在哪里。与整体的辩护思路是否相一致。之前做了有罪供述,后来又变为无罪辩解,过程是否与暴力取证有关。

如果被告人庭上的突然的翻供,称遭到暴力取证,辩护人这时所要做的不是实体辩护,而是首先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专章规定,最高法连续出台三个规定:如庭前会议的规定、排非的规定等,把之前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种的争议明确规定下来。

非法证据排除的强制性排除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强制性排除:刑诉法明确规定的确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况,无一例外,必须排除。如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

2、可排除

3、斟酌排除

 

法庭上提出被暴力取证,至少要提供出能证明非法证据形成的证据线索: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什么状态等。

如果在庭前的会见中就发现这种情况,应该早提。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法。排非的提出越早效果越好。

如果在侦查终结之前提出,这组被告人的供述就不会形成卷宗材料,进入不了证据体系。被告人提出被恐吓取证后,律师首先要判断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判断属实,可以向法制部门提出,经法制审查,就有可能把这一段供述直接在侦查阶段排除了。

山东省有内部规定,要求所有的侦查要电子化,同步录音录像。今天上升到我们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只是有些案件能做到同录,比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重大影响的要案,有些职务犯罪上有特别规定同录等。

非法证据的形成是和侦查人员,侦查当时的状况是密切相连的,比如侦查人员的个人法律素养,个人性格,甚至对这个案件的破案期限的要求,对于命案必破的这种巨大压力都有可能导致非法证据出现。

未来,非法证据也是不可避免的。查找到原因,在尽可能早的阶段把非法证据给掐灭,是对辩护真正有利的做法。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可以排非的。此阶段排除的好处是,曾经出现的对自己的有罪供述如果成功排除,那根本不会进入审判序列。

即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例:某受贿案,被告人收受朋友名人字画。被告人告知律师,这并非名人字画,而是一开始就知道是赝品。之所以认罪是因为遭受连续审讯,不堪压力才做出不利供述。

律师将字画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是确实是赝品,而且是水平不高的仿制品。市价评估为2000元左右,与名人真迹480万元有巨大差距,因此向检察院提出证据排除,最终成功将480万元的供述排除。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庭上的突发情况,事先根本不可能得知,这时要求辩护律师提升自己的应急处理能力。

例1:企业员工犯罪,9个被告,有诈骗,有骗取银行贷款,有骗取金融票证等罪名。首犯的供认很彻底。在质证环节,针对信用证证据时,首犯提出从未看到这组证据,但侦查人员强迫他承认该组证据。首犯辩护人没有发言做出反馈。每个辩护人跟他的被告人有自己的辩护策略,很难评价这样好不好,对不对。做为第二被告的律师,果断向审判长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反对,原因是首犯并非该律师的当事人。律师回复,排除非法证据包括两个方面:

一、非法取供,

二、非法取证。对首犯而言是非法取供,对第二被告而已则是非法取证。首犯的在卷供述会影响到第二被告的定罪量刑,因此有权提出。

二审阶段案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现实中法庭还是会看非法证据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影响有多大,有影响的话,法庭还是会慎重对待的。

 

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质证的主要方向可以总结为:

1、供述是否有非法证据存在的情况,即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是否在被告不情愿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是否在其精神遭受强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所做的不实供述。

2、从书面审的范畴,还要看出审讯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讯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熬夜审讯。地点上看哪些是应该在看守所却不在,比如已经经过8次审讯,还在审讯单位。

审讯人方面要注意穿越证据,比如同一人在不同地点同时审讯。

3、看被告人供述、辩解是否合理,尤其是有罪供述是否合理。

(三)对物证的质证要领

什么是物证?和案件有关的物,如果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称之为物证。

例:辨认的照片是物证,将照片打印在A4纸上是书证。

审查基本点:

1、原件审查原则。

物证的来源

绝大部分辨认案件中很难见到实物,只能看到卷宗和材料,对物证的来源也很难辨析。

例: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涉案是一台医用机器,正品据说在德国某诊所服役。对比的材料仅有正面、反面、侧面的三张照片。

律师质证:照片是哪里来的?照片是谁拍的?拍照人和案件是什么关系?他在什么情况下拍的照?怎么证明这是在德国的诊所拍照,而不是在临沂?

后来在鉴定中发现,鉴定人与报案人是同一家公司。该鉴定公司是国内唯一授权代理商。律师反驳唯一授权代理商只是市场问题,和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是不同概念,如果国家没有正规机构来鉴定,那其鉴定结果的是非对错,是否合法完全由一家商业公司来决定,其鉴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就不复存在。

另外其唯一授权代理商的资格是这家公司自己出的证明。多份证据相印证,证明该物证不客观。所以要求重新鉴定,核查是否是真品。

对物证来源的审查,有时候会有效阻止证据作为有效的法庭定案证据使用。

2、核查物证的各项笔录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即相关的物证从获得到走到法庭的各个环节的过程证明。

例:故意伤害案,一群人争吵,过路人劝架被误伤。作案凶器是一把菜刀,提取笔录和扣押笔录在对照下,一个说是带血的菜刀,一个说是有锈迹的菜刀。

律师有理由怀疑这把刀与移交到法庭的这把刀不具有同一性。警察在做扣押清单的时,有本案被告人、见证人、保管人、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字,都是签在有锈迹而非有血迹的刀,如何证明这么多人认可是有血迹而非有锈迹?

如果认为是同一的,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被告人根本没看到过这把刀。

因此看卷宗一定要看出细节。

(四)对书证的质证要领

1、书证质证应审查原件

卷宗材料往往是大量复制的。但质证时要尽量对原件质证。

例:某案证据来源于1995年的14号文件,还是所谓的保密文件,而且是从单位负责人自己家交过来的作为报案材料。这是一份关于党委的规定的会议纪要。

这份证据的真实性非常关键。被告从始至终未看到红头原件,看到只是复印件。律师提出要看原件,结果公诉人也没有原件,律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没有原件,没有备忘和相关文件,或者参会人的证言,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2、书证有无被改动的痕迹

甚至有当事人会对判决书的复印件进行改动,所以一定要仔细审查。

3、书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和矛盾性

查看书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原件副本是不是核对无误。

查看书证与本案是否关联。

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有180多本卷宗。律师质证鉴定意见不属实,要求重新鉴定,律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属实,不客观,而且该份鉴定意见虚增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法官要求详细阐述,律师应答:

1、鉴定主体不合法;

2、虚增了大量犯罪数额,存在一单多报的情况。同一份存款单在卷宗中出现多次。比如一个存款人在卷宗多处出现相同的申报单。在此基础上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行是不公平的。

例:某非法采矿案,作为当地政府成立的公司,履行政府的要求。政府是在进行山体复绿。证据在公诉人的书证中:

1、政府授权进行山体复绿工程;

2、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这一级政府有山体复绿的资质,对采出的矿石是否有处理的资质,国土资源部门的解释在补充卷中。几份书证相印证,形成有力证据链。

言词证据与书证相比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甚至容易带来危险性。书证往往是有利的突破点,它和物证一样属于客观证据,不会以人的意志发生转移。

法庭质证的时候需要一个纲要,先总括一下自己最关键的观点。后面再铺开。

(五)对勘检笔录的质证

对普通刑事案件有犯罪现场的通常需要现场勘验检查。如果对第一现场存疑,尽量去现场看看。即使是二审,去现场查看也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在勘验笔录中,我们首先审查时间、地点、人物、方位的描述是否符合现实。在补充勘验中需要说明补充勘验的理由。如果对没有现场勘察的案件存疑,可以要求补充勘察。

(六)对侦查实验的质证

例:驾驶水上摩托致人溺水死亡。律师先查看被告是否有相关资质驾驶水上摩托,其次看侦查实验是否合理。如做实验时的时间、地点、风向、气候情况是否可以跟案发时做比对。

坐在摩托上的这两位是否与实验人员的身高、体重、水性等可以做对比。

有些案件甚至律师会自己去做实验,侦查实验对律师的认知水平,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七)对辨认笔录的质证

律师需要关注辨认需要在什么状况下进行。如果需要特质混合的话,对照片的相似性的相关规定。口诀七人五物十照片。

有时候会把辨认现场变为指认现场,还有时候辨认的时候没有见证,法律规定见证是辨认的必要条件。再有问题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情况。

(八)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曾被成为科学的法官。涉及到伤情有法医鉴定;涉及到经济犯罪和会计科目的需要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报告;

涉及到合同诈骗、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涉及审计报告;涉及到书写状态有笔记鉴定;涉及到枪支弹道痕迹有弹道检验;涉及枪支还有动能比的检测。

(九)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现代科技对视听资料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质证时要审查: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特殊性取决于它的完整性。我们强调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很多案件只质证三性无法发现真相。在视听资料上出了证据三性,还要保证完整性。

(十)对电子证据的质证

电子证据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性专业问题。前段时间的快播案,一审判决15年,二审判决7年,就是因为辩护人找到一个辩点,电子证据的来源存疑,经查证属实。

侦查机关查办时,查封整个公司和所有电脑主机,后来这套电脑主机无人过问,没有按照规定去封存保管。开庭时发现物证找不到了。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要审查来源、提取、复制等问题,涉及很多专业性问题。电子证据的提取数码的方式非常重要。

例:某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的手机中提取复活所有相关信息。辩护人质证:

1、真实性难以确认;

2、提取方式存疑,无法证明手机中信息是被告人的手机中的信息;

3、时间是错乱的,涉及到提取的技术手段问题。信息的时间有显示1990年,还有信息显示1880年。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

跨国诈骗案,服务器放在国外,涉及到主机、母盘怎么保管,如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值得关注。在大量的涉财涉众的案件更是如此。

电子证据的质证可以和鉴定意见的质证相互印证。

 

三、律师证据的提交

(一)提交证据的整理

注意逻辑性,学习民事律师提交证据要有证据目录。

(二)证据来源的说明

要说明证据的来源,提交人和提交时间要说清楚,原件在哪里,证明的目的要说清楚。

(三)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的提交

建议涉及到客观证据可以大胆提交,涉及到言词证据一定要慎重,如果可以就直接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原因是这两类证据的不同特性使然。

 

第三讲、法庭辩论的技法

一、听取公诉人的发言

前边的质证,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证据部分已经得到了很全面的展示,此时法庭大致上心理有底,辩护人心里也有底。就法庭辩论的过程来说,首先由控方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要认真听一致的部分和不一致的部分。控辩双方通过质证取得同意的方面可以少讲,迅速把辩护思路和辩护提纲甚至写好的辩护词再重新凝结。

二、听取其他人的发言

在附民案件中,还有原告人发言,有的案件允许被害人出庭的,被害人也会发言,也有被害人的发言。在听取完了他们的发言之后,才到辩护人的发言。

三、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一)总原则和总目标

辩护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辩护目标是什么,通过这一次法庭辩论,你要达到什么效果。

什么是最佳辩护效果?争取通过前面的法庭调查和现在的法庭辩论,能够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辩护观点,对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处理或罪轻处理,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

最好的辩护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即既符合法理,符合事实,符合公平正义,符合情理。

(二)罪轻辩护的要点

现实中多数案件适合做罪轻辩护,老律师的忠告:慎重做无罪辩护。这是建立在案件和案情的基础上的抉择,但是也要尊重被告人的观点,如果他坚持做无罪,即使律师认为案件确实有罪,符合犯罪的构成,也要尊重被告的意见。

但也需要考虑被告的利益,这是辩护人的伦理问题。而且罪轻辩护并不比无罪辩护简单,甚至更复杂,需要律师做大量从查证工作,寻找突破口,需要年轻律师花大精力来研究学习。

一个案件中有没有自首、立功等往往一看案件材料就清楚了,说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很难被认可。真正支撑罪轻辩护成立的和无罪辩护一样,是证据材料。

罪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法定罪轻情节

认罪认罚的情况:自首、立功、法定责任年龄、年幼无知等;对方有损失的情况下,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有附民赔偿的情况下已经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济犯罪的案件,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已经最大程度得到追回等。

如果被告认罪认罚,控辩双方对基本的事实达成共识,法庭辩论可以简单化,达成共识部分可以略过。

2、酌定罪轻情节

如果被告人一方面认罪认罚,悔罪,愿意赔偿,愿意追回利益,另一方面他对某些情节又很固执,坚持自己的观点。这时做辩护一定要做到分层次。

例: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案,基本事实是从国外进口价格高昂的医疗器械彩超机,后来发现该机器是伪劣产品,一审中不同节点的辩护人全部做了无罪辩护,辩护脉络也很清晰,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辩,

1、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

2、产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我们一直以来在推崇有效辩护,对犯罪故意的辩护除非你能落到实处,否则就只是辩护人的臆想状态,或者说是套路辩。在该案中,律师代理第二被告没有直接做有罪辩护,而是努力从事实上挖据,是正品还是假冒产品,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这些基本事实,结果在二审中被发回重审。重审时证据发生变化,所以辩护是个动态过程,有时候坚持的观点会随着诉讼的进展,对证据和事实的挖掘而改变。在2年的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逐渐认识到无罪辩护将无利于自己,如果做罪轻辩护,才有可能尽早出去,遂和辩护人达成一致,做罪轻辩护。

律师从量刑辩护入手,做了一个量化的工作,把第二被告的作用和第一被告做对照。第一被告被判处十年,假设我们以十个点到二十个点来支撑他的刑期,作为第二被告被判处四年半,应该由四到五个点,或者是九个点作为他刑期的支持。

然后开始案件的源起、发生、发展、结果、造成损失这个过程来分析他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够不够。通过助手们的分工协作,查找卷宗材料,源起没有他,进口没有他,和上线联系没有他,合同没有他,联络医院没有他,招投标中他作为招投标代理人出面,作用是第一被告的代表。

设备发运过程没有他,进入中国是他接的设备,就这样一点一点分析,每一个分析节点附带上证据材料,哪一卷多少页,有几个供述、书证、物证;

来支撑他的作用。

 

整理出来的材料如何展示给法庭呢?

1、以思维导图的方式,以彩图的方式,第一被告红色20个点,第二被告蓝色9个点,展示这些点能否对应上。

2、用柱状图展示作用的强度,用线条的粗细来展示。

3、用辩护词来表达。

结果比对下来,第二被告的作用还不到2年,法庭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此时被告人实际已经在看守所已经呆了2年半了,很快辩护结果就出来了,最后判决刑期就是两年零八个月,即所谓行话说的实报实销。

该案还涉及法条争议,这方面辩点还是要围绕被告人的法律利益出发,即刑期。

例2:某诈骗案,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公诉方反驳认为是在做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公诉方要考虑被告人自首是否成立。

一个案件中有没有自首、立功等往往一看案件材料就清楚了,说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很难被认可。真正支撑罪轻辩护成立的和无罪辩护一样,是证据材料。

(三)无罪辩护的要点

无罪辩护称为刑事辩护的皇冠,成功的案例是律师的荣光。从学理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基本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比如亡者归来,死者复活,杀人案无尸体等。基本犯罪事实存疑。

2、对本身存在争议的边界问题,结合案情、卷宗、证据,通过辩护人的分析、判断, 论证的结果打到一个无罪的状态。这是辩护人孜孜以求的学理方向。

例:合同诈骗和民事诈骗的边界比较模糊,民商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能民事上就是合同无效的,在刑事法官和侦办人员眼里,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同理,适用在虚假广告上。

3、从构成要件入手:可以从事实入手做事实之辩,从证据不足入手做证据之辩,从法律适用入手做法律之辩,从情理入手做情理之辩。

4、注意共同犯罪案件的配合问题。如果辩护人都做同样形态的辩护,最好分出层次。

例:某非法采矿案,在承接政府的山体复绿工程中,非法开采石子对外销售。第一被告的辩护人辩护1、被告没有犯罪故意;2、没有犯罪行为,因为该行为获得政府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发言完,其他辩护人可以调整一下辩护策略,如:1、第二被告没有非法采矿;

第一被告没有非法采矿;被告公司和政府没有非法采矿;4、地方政府没有非法采矿;5、本案该不该办理采矿许可证;6、如果该办理,那么涉案的责任主体是谁?

通过层层论证自己的当事人不是涉案主体,其他当事人也不是涉案主体。

在做无罪辩护时可以有一个总的纲要,从哪个方向入手做无罪辩护。在实战中,要注意法庭辩护的即时性、现场性。追求有效辩护。

(四)程序辩护的要点

程序辩护是近期的辩护的一个重点。我们常说我们在每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如何感觉,即在程序中感觉。追求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刑事诉讼的本意之一。

既要以事实为根据,同时事实必须以合法的手段获取。

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据没有调取、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关键的勘验检查没有重新勘查、关键的鉴定意见程序上有瑕疵等。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全国律师协会做过一个排除辩护的辩护指引,值得学习。排非从侦查到公诉到一审二审阶段都可以做排非辩护,有时候排非会直接以程序要求得到支持,有时候会以换取实体结果的方式得到支持。

如法官可能直接不采信排非后的证言或者公诉人不提交排非后的证据。

四、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辩论可以从一轮到多轮,每一轮辩护要注意不要重复、啰嗦,每一轮有突出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尤其注意回应控方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辩论,能够形成辩论焦点的庭审发言才是有效辩护,加深法庭对辩护人的印象,最终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多轮辩护的最后一轮,有时候可以让自己有更高的立足点,这也是其中一个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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