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养义务1、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2、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二、抚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
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
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三 、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
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
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
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中的“负担能力”,应从“赡养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包括经济负担能力和监护能力,不应片面地认为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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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关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关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一、民法典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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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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