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在法律的角度上规范和约束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目前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下面就建筑施工安全的问题,浅析其根本原因和主要对策。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购、供应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或者知道安全责任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根本原则是责任主体领导不够重视。
主要表现在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人员不足。安全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任意压缩约定工期,无证上岗,无施工方案,无审批,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越级或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等。
特别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条件、安全保护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
二、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主要原因有:
1.一些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
2.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任何安全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导致建设主体单位钻空子,无法保证安全条件。
三、安全生产把关不严
l.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安全条件恶劣。
2.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
3.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4.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
6.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具体,不明确,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
7.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无控制、处理方法。
8.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许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措施。
1.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差。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原则性不强。
2.监督管理任务不明确
3.监督管理手段不强硬。
4.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处罚,造成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五、主要对策
1.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并召集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说服教育,直至有关单位和人员彻底落实人工、资金、期限整改,同时,按相关程序处罚和落实专人复查。
2.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要坚持原则,懂法执法。不管什么原因。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杜绝无证施工等现象。
3.严格建筑施工队伍准入请出制度。对施工单位年审不合格或没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其参加施工招投标,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使用、检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强制各安全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严格履行安全职责。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单位,立即停工整顿,挂黄牌警告。
5.强制实行建筑意外保险制度和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和权益。
6.严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杜绝唯利是图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
7.保证安全资金投人和工程进度款正常拨付,主管部门严格督促,不准挪作他用、或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8.严禁违法发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
9.严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10.建立事故危险源档案,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有效措施。定期、定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并做好演练和记录工作。
12.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不让违法违规企业进人建筑市场。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探索,不断改进,采取有效的对策,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法律分析: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形成了以施工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直接负责的责任主体规范体系。在国家法律层面,《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在行政法规层面,《建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不是五年,是三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8、《建筑
建筑施工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噪声限值如下: 土石方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 打桩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0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 装修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6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 昼间一般指早上7:00到夜间23:00,夜间一般指23:00到早上7点. 如果在相应的时
第一节、主要内容:(JGJ59-2022)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安全管理一般项目检查评定。 三、文明施工:(GB50720、JGJ14 6、JGJMT188)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
安全教育培训试题(答案卷)单位:姓名:张三职业(工种):钢筋工成绩:一、选择题(60分每题3分)1、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A五类伤方事故为建项业常发生的事故。A、坍塌B、灼伤C、食物中毒2、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C班组教育。A、技术教育B、专业教育C、项目教育3、移动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C。A、10m2B、5m2C、8m24、施工现场的“三违”是指:违章指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管员和班组长等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及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了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依据工程施工规模,按照国家持证上岗管理规定,配齐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 同时,在施工各班组均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设置小组办公室,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而形成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施工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 第二条施工项目:签订时间: 第三条有效期限20XX年06月至20XX年06月 第四条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会撤销施工许可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根据会议安排,区安监站就现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前阶段安全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是存在问题分析,三是安全生产新形势和施工作业新特点分析。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区安全报建新开工项目81个,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安全报建率100%,意外伤害保险率100%,创建市级文明工地8个,区级文明工地15个。1-9月,我们组织开展了前三个季度的建筑施工安全生
目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而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是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因此,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2.监督检查体系不完善,人员数量和素质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3.对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__ 一、工作指导思想 __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我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通过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
一、主要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法、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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