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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贮存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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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贮存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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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11防火间距(mj)铁路、道路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名称液化石油气储罐351510甲类物品库房30105甲、乙类液体储罐251510内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于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于5乙烘站设计规范GB50031第2.0.6条独立的乙快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独立的乙快瓶库乙快实瓶贮量(个)防火间距(m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15001215于 ;150015于30第4.0.6条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3/3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9.0.10条乙炔站和车间的乙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应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必须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1)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2)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不包括氯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25m,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氧气站设计规范3.0.6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3.0.7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或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3.0.9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6.0.12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九条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烘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05Mpa的剩余压力;

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

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

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

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溶解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炔气瓶瓶阀。

第四十六条溶解乙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乙烘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避开放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15米。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通过;

三)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的库房,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其中一面为固定墙壁;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其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四)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

五)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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