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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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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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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养危险动物。我国多地均颁布地方性法规,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烈性犬包括:獒犬类、斗犬类、牧羊犬类、猎犬类、其他犬类。

一般管理区可以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每户限养一只;进行圈养和拴系;出门带牵引带,成人携带;不进入重点管理区域。

  2、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类免疫证明;

或者房产证。

  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4、饲养宠物是一种生活选择,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以养犬为例,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并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若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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