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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春带货翻车!出场费高达50万,销售额仅有50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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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春带货翻车!出场费高达50万,销售额仅有50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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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某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某商家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收到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提出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某春加3名网红,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商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回复。

11月5日下午,由于未上商品链接,陈某春仅直播几分钟商家商品就被下架,后来传媒公司安排了陈某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商家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商家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传媒公司向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法院观点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

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法院认定,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笔者观点从本案来看,传媒公司并未就更改事项与商家协商,因此不能推定商家同意其实际只直播4场。传媒公司主张主动减掉的10万元就是减少直播场次的结果,但减少的金额与减少的场次严重不成正比。

所以,传媒公司将16场次直播变更为4场的做法,对商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属于违约行为。此外,陈某春直播时因商品链接问题导致商品被下架,可以说是直播事故。

随后,传媒公司安排陈某春助理代为补播。传媒公司以助理代替陈某春直播的行为显然与约定不符,且陈某春助理的直播效果也不能等同于陈某春,其不符合约定的主播流量要求。

所以,陈某春的直播和助理的补播,均应视为陈某春直播不成功。依据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应当安排16场,但实际上其成功安排的只有3场,因此属于严重违约。

由此可见,在这种主播带货的合同中需要注意一些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比如主播、场次、平台、方式以及时间等,还应该在合同中写明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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