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裁判职责,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4048号行政裁定
【案由】强制拆除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学。
委托代理人王文莲。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人孙学因诉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道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吉行终4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12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孙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莲,二道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二道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付本华、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凤久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
2009年7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府通告(2009)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远达大街北延长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建设工程范围为远达大街北延长段:长新路口至102国道,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14米范围内。
孙学有建筑面积68.2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6月15日,孙学与二道区建设局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孙学选择房屋安置方式,安置建筑面积54平方米住宅房屋两套,协议订立之日后3日内孙学迁出并移交房屋;
过渡期限为18个月,自2010年5月8日至2011年11月8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2万元,地上物补偿20707元,装修补偿4515元。
2010年8月,二道区政府将孙学房屋拆除,孙学在拆除现场。2014年8月22日,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孙学安置建筑面积为55.97平方米回迁房屋两套。
2016年5月17日,孙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道区政府征收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返还集体建设用地,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初105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10年二道区政府拆除孙学的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至迟于2010年与房屋拆迁部门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就已经知道土地征收及拆除房屋行为,2016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孙学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
孙学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475号行政裁定认为,2010年二道区政府房屋拆迁部门对孙学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孙学于房屋被拆除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时,即已知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除行为,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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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理由和请求】
孙学申请再审称:
1、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2、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2016年初孙学得知二道区政府拆除房屋没有合法依据,起诉期限应从2016年初起算;
3、一、二审裁定未能说明起诉超期的理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再审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2010年8月,孙学在现场的情况下,二道区政府将其房屋拆除,占用涉案土地,至2016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2年最长起诉期限。
一、二审据此裁定对孙学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裁判职责,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孙学认为一审不应对起诉期限主动审查,是对法律的误读,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孙学主张从其知道二道区政府拆除房屋没有合法依据之日起计算其起诉期限,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孙学还主张一、二审裁定未能说明起诉超期的理由,其该项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一、二审裁定均已明确告知其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直接影响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
本案中,孙学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原本与二道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但是,孙学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已经与二道区建设局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地上物补偿费及装修补偿费,并在房屋被拆除后接受二道区政府的回迁安置房屋,已经获得安置补偿。
此时,孙学已经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至2016年5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孙学与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故,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孙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学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成员】郭修江 张志宏 苏戈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9日
逮捕证下来多久才开庭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批准逮捕以后,侦查机关羁押的最长期限是两个月,期满后侦查机关将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以延期半个月。根据案情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退回侦查机关的期限是一个月。期满后,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认定
刑事诉讼期间,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很多问题,我国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过了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同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时,可以补充侦查案件,但是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两次,每次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综上所
一、《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速裁10日),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审结,可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继续办理。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有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三、拘留、逮捕变更
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如果在审查
审查起诉期限内律师不可以看卷宗,在检察院还没有下批捕令之前律师一般是不可以看到卷宗的,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逮捕时间在审查起诉时间之前,而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律师就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了,但不一定刑事拘留之后就可以看到案件的卷宗。
一、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扩展资料: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
实践中,一般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实际所需的时间,是评判两种不同理解的客观标准。对分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说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大多不属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没有必要适用较长的审查起诉期限。既然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在一个半月内可以完成,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应该也能够在相同期限内办结。将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理解为十二月或六个月,无法避免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
一、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期限多久1、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该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应当立即向检察院申请。需要拿着驳回再审的材料才能抗诉。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解答只对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负责,为了您的利益,我们强烈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向律师进行预约面谈咨询。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未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以律师的解答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否则后果自负。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先后为500余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我国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 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审查起诉期限询问被害人了解案情及听取案件处理意见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并征求被害人意见。通过这些手段,检察院可以更好的了解案件情况,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保障法律公正的情况下,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你好!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