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最高院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上,目前最高院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5665号
本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一般来说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
考虑到法律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较强主观性,就像本案中的案涉车辆系二手车,自登记至事故发生已使用三年多的时间,车辆主要是左前门等部位受损,而非车辆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虽然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但并未指出车辆使用的各方面性能受到多大损害,亦未指出车辆的使用价值的减损达到明显程度以及确实需要进行补救,故对原告王清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二、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3485号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现对上述争议焦点逐一评判如下: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被告侨凯公司辩称,车辆贬值损失未实际产生,且不属于法律规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因此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应当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五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条件下,也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故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淮安宝瑞丰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情况说明,证实苏H×××**号车辆售出不满一个月即发生事故,造成车辆直接损失为22300元,受损严重。
经淮安市顶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后保险杠撕裂,右后翼子板凹陷、扭曲、变形,右后车门变形,右后轮外表擦伤,右后翼子板内衬及保险杠固定支架损坏。
其中,右后翼子板无法进行钣金修复,采用车身切割加温焊接技术进行重新更换,在二手车市场属于切割车。车辆外观及使用性能虽可恢复,但会造成车辆车身钢结构性组织损伤,车身钢性变弱,重新焊接修复远不如原车一体冲压成型的安全性能强度高,增加了行车安全风险。
同时,焊接点再次受到碰撞或者颠簸容易断裂、脱落、渗水腐蚀,车辆使用寿命及维修经济性都会增加,因此该车进行维修后车辆安全性、使用寿命、后期维修成本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事故对车辆造成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
结合上述鉴定意见,考虑事故车辆购买价格、使用时间、受损程度、二手车市场折旧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7001号
贬值损失,森久汽车销售公司主张7617元,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起事故系周龙根驾驶车辆撞上森久汽车销售公司停放在店内的商品车,导致森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商品出售的全新车辆受损,并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导致价值贬损的受损车辆。
此时受损车辆并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作为商品使用,其交易价值应当为其直接价值体现,车辆在遭受外力损伤的情况即便修复也必然降低其交易价值。
因此,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给森久汽车销售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失是客观实际存在且必然发生的,其要求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734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鼎文公司主张案涉车辆贬值损失77424元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鼎文公司认为案涉车辆使用时间短、行车里程不长,车辆修复后在寿命、驾驶操控性、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方面均降低,市场价格也严重贬值,其进而主张案涉车辆贬值损失77424元。
本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鼎文公司的车辆经过修复其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其关于贬值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鼎文公司二审主张贬值损失77424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五、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980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财产损失范围的规定中,无车辆贬值损失。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的定义来看,上述司法解释,以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为适用前提。
本案中,原告方受损的车辆并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待售商品;对于原告方,其价值在于进行商品交易。即使进行修理,恢复原状,作为事故车辆,原告如出售该车辆,必须在销售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让价处理,贬值损失必然发生;
且涉案车辆在诉前已降价出售,原告方的贬值损失已实际发生。本院认为,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案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2654号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上诉人徐利提出的“被上诉人应当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车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贬值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3437号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夏振琳与原告庄向阳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夏振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庄向阳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许敬春系晋C×××××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已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庄向阳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6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予以承担。
故对原告庄向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庄向阳主张新车贬值损失,但无证据证明确定的贬值价值及与本起事故的关联怀,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以上案例,江苏省各个法院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支持,认定不一,基本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车辆进行维修后该车的安全性、使用寿命等无法恢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事故对车辆造成的贬值损失确实客观存在,车辆的使用价值明显降低,那么考虑事故车辆购买价格、使用时间、受损程度、二手车市场折旧情况等因素,法院也可能对车辆的贬值损失予以支持;
若车辆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待售商品,且损坏严重的,“贬值损失”可以得到支持;但若车辆作为新车,尽管使用年限短、行驶里程少,法院仍然很难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最高院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
车辆出事故后,如何正确的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1、及时进行出险报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保险公司的专业客服人员会进行相应的理赔引导。2、做好现场勘查工作: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
发生交通事故,对伤者要进行积极救治,并立即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因为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与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息息相关。涉及到垫付的话,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因为现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如果对此判决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看一下自收到判决书到现在是否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判决十日),如果没有超过,那么仍然还在上诉期限内,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进行二审。如果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十日),说明一审判决
被宣告缓刑的当天是会放人的。但并不一定是开庭的当天、当庭放人。既然提出这个问题,那就说明在之前处于羁押状态,否则,如果之前就是取保候审的话,那也不存在“放人”之说了。1.判处缓刑应当立即释放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一旦判处了缓刑就必须立即释放。当然,如果判决没有生效的话,是需要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0条之中。根据规
终本案件后,可能会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即立即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法律分析:一到两年。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子,要一两年左右。法院执行房屋时,需要有以下程序:1、在拍卖前,会查封相应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2、拍卖时无人竞价或者是竞买人的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
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死亡后,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是父母对去世的女儿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如果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后,在岳父岳母去世后,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不愿意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
转自马鸿雁 法之雁鸣一日,老同学袁小甲很紧张地给我打电话:“我申请执行那个案子,法官告诉我,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是不是以后法院就不管我了?我该怎么办?”我安抚好同学,先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袁小甲三年前借给了朋友赖小乙50万元,后因赖小乙逾期未还钱,就一纸诉状将赖小乙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赖小乙偿还借款50万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赖小乙依然没有还钱,袁小甲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只查
不可以保留车牌。规定车牌不允许过户。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时,车管所会注销车牌和行驶证,给受让方核发新的车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答:此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
社区矫正后,法院不一定会判缓刑,虽然社区矫正调查是作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重要参考,但并不是意味着社区矫正调查就一定会判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有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等。 一、社区矫正后,法院一定会判缓刑吗? 社区矫正后,法院不一定会判缓刑,若犯罪分子所处的社区同意接受矫正的,则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宣告缓刑后,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4日,张某驾驶小汽车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致两车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嗣后,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营运损失29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31000元。该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张某,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营运损失708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律师分析一、车
你好!爱车被撞后,虽然肇事车主赔偿了修车费,然而,被撞车的性能却大不如从前。车子如果此时要出售,买家知道车子遭受过损伤,肯定买不出价,也就是说车子贬值了,这贬值的损失谁来赔?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一般不包括车辆减损费用。我曾代理一例车辆贬值费索赔案件,在人民法院得到了支持,车辆定损后,法院全额支持了贬值部分的索赔。由此可见,受损车主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向肇事者索要贬值费的。
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 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汽车进行扣押、查封等的强制措施,然后对车辆进行司法拍卖。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
一、交通事故判缓刑对子女有影响吗 1、交通事故判缓刑不会对子女有影响。交通肇事罪并不属于政治性犯罪,其是过失性犯罪,所以不会对子女的政审有任何影响。如果亲人中有人犯罪,并且是政治性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等,那么对于子女以后就会存在一定的影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后果为:缺席审判,即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
没有法律强制规定。这是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判后答疑并非诉讼法所要求的必经程序,而是部分法院推出的旨在解答当事人疑惑从而减少上诉、申请再审,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一般来说,二审终结超过半年的,应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多数法院规定一审判后答疑应在上诉期内即15天内提出,二审判后答疑需在申请再审期内即原为二年现为半年内提出),实行判后答疑的法院会尽快安排原经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答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