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尽管自2019年以来,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也都强调了这一原则,但咨询中仍有不少农户遇到了村委会、村集体想以各种理由收回其承包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那么,村委会究竟是否有权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呢?又有哪些收回的“替代做法”值得农户们掂量和考虑呢?
【要点一:弃耕抛荒土地的承包权不得被收回】
实践中,许多“空心村”都存在大量土地弃耕抛荒的现象,在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占比甚至过半。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收回承包地呢?
答案是不能。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但却并未规定土地闲置荒芜是承包地被收回的条件。
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这针对的是土地经营权人,而非土地承包权人。
2019年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这里的“依法采取措施”并不包括强制收回承包地,而仅指鼓励承包农户流转经营权等其他措施。
【要点二:违法占用承包地从事非农建设,可查处但不可收地】
近年来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力度前所未有,《耕地保护法》的出台也进入了倒计时。若承包农户自己在耕地上建房,构成从事非农建设情形,村委会等发包方能否收回土地呢?
答案依然是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只能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的“处罚”必须是《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所规定的没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罚款等几种法定的处罚方式,显然不包括强制收回承包地。
即便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给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村委会等发包方也仅是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不得以承包农户的违法行为为由收回承包地。
【要点三:女性村民出嫁一般不会导致承包地被收回】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在农村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咨询中有当事人问,自家女儿已出嫁到外村,并将户籍一并迁出,那么此前属于女儿的承包地会否被收回呢?
在明律师认为,户籍迁入嫁入地并不能等同于其在嫁入地取得了承包地,那么村委会仍然无权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笔者认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于2027年前后到期前,即便女性村民外嫁他村,只要其的名字未变更登记于夫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就应当视为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那么村委会仍然不得以其户籍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收回其承包地。
总之,“外嫁女”的土地问题把握住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就可以了,有些朋友关心2027年再签订第三轮土地承包合同时会怎样,这还有待于具体的指导意见出炉。
【要点四: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就一种】
“整户消亡”是实践中唯一一种村集体有权在承包合同期限内收回承包地的情形。这里的“整户消亡”绝不是指原户口簿上的农户全部将户籍迁出或者进城落户,而是指的其所有家庭成员都已去世。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事实上,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一方主体的灭失,那么村集体作为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也就顺理成章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已单独立户的子女等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土地承包权,而只能依法继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带来的承包收益。
【要点五: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怎么办?】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但在实践中享有承包权并不等于承包权人要实际占地耕作。
为解决现实存在的“空心村”土地撂荒闲置、维护利用不当等问题,法律、政策自2019年以来始终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但需要强调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基于农户自愿,村集体不得搞强迫命令,否则即涉嫌违法干涉农户的承包权。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小地并大地”等对土地细碎化问题的整治,也必须基于农户同意才能推动。《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
《意见》中的如下原则也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承接,为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工作确立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1.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2.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这就确立了2027年前后农村承包地以延包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的工作基调。至于确因缺地少地导致此前未承包土地的农户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土地承包关系将在未来三十多年内继续“稳定且长久不变”,绝不意味着缺地少地农户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不意味着国家会允许长期闲置荒芜的土地继续这样下去。
若农户就村委会、村集体对耕地等承包地的处置、决议有疑问,可及时咨询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解开心中的疑问才能更好的与村集体相向而行,实现靠地增收致富下的乡村振兴。
(王小明/文)
导读:尽管自2019年以来,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也都强调了这一原则,但咨询中仍有不少农户遇到了村委会、村集体想以各种理由收回其承包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那么,村委会究竟是否有权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呢?又有哪些收回的“替代做法”值得农户们掂量和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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