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维鹏 孙居芳)
河南省辉县市一名19岁的男子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13岁的初二女生侯某,二人见面后开始“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
2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以为“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的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3年9月,时年19岁的李某通过QQ认识了侯某。通过聊天,李某了解到侯某就住在邻村,相隔不远,没过几天便相约见面。
10月10日,二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侯某告诉李某,自己13岁,正在上初二。10月18日、10月27日、10月28日,李某先后在自己家、宾馆和侯某发生3次性关系。
在庭审现场,当被问到自己当时知不知道已经犯强奸罪时,李某说:“我觉得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就没想那么多。”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侯某发生性关系,给侯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在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
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侯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引自中国法院网
你好,依你所述,这个不属于强奸,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不是出于自愿,则属于强奸,是要判刑的。强奸罪是严重暴力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中,胁迫手段即行为人对被害女性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伤被害人或其家属、揭发其隐私、利用迷信邪说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欺骗,使其不敢反抗。强奸罪的着手是行为人开始实行强奸的行为起点,对法益的侵害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紧迫性,因此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利用公开裸照迫使女方发
1、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刑法为了加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推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自主权,因此,只要是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视为侵害女性的性自主权。3、奸淫幼女性强奸罪与一般强奸罪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比如两者的即遂标准不同。一般强奸罪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
2021年12月的一天,13岁的叶子放学回家被同村的69岁老头陈建龙以买冰棍、买糖吃为由骗到自家二楼进行了性侵,并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叶子又遭受三次性侵,后来,家人看叶子的肚子越来越大带她去医院检查才发现是怀孕了,随即家人报警。据了解,近期陈建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7个月。强奸罪是重罪,对于构成此罪的嫌疑人应当重罚,尤其是对于强奸幼女的更是应当从重处罚。具体来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应当处三年以
2021年4月,荣某因缺钱看到了一个贷款广告,遂联系对方刘某,刘某称办理一套营业执照业务可获利1500元,荣某表示同意。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荣某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并配合上线办理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又配合以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还办理了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荣某将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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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6周岁发生性行为是否违法,需要视情况而定: 1、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
一、如果和不满14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算。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者,无论幼女自愿与否均构成犯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强奸罪的
小王是大二学生,今年20岁,谈了个女友小赵16岁。某日,小王与小赵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小赵父母知情后,要报警追究小王的责任并索要赔偿。小王情急之下不知所措,便来咨询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本案有关联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结合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小赵已满14周岁,且双方是自愿
冯某与会某某(已满14周岁)系同村组的邻居。2011年5月份的一天,冯某回老家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会村李家组看望母亲时遇到了会某某。冯某叫会某某到家里耍,会某某跟着到了冯某家,当时屋里只有冯某和会某某。冯某在抚摸会某某之后,就将会某某按到床上与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8月23日,冯某在发现会某某的身体异常后,即将其与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告诉了会某某的父亲,并出医药费让会某某到医院作了
与满16周岁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触犯法律,但如果女方并非自愿或女方小于十四周岁,则涉嫌触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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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中国《刑法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如果双方自愿则不违法,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则可能涉嫌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