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咨询林律师,是到医调委调解好还是打官司好?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根据案情及医院、当地医调委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习惯来选择,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一、医调委调解的特点。
1.医调委的性质。
医调委全称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司法局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解医疗纠纷的半官方机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缓解卫健委处理医疗纠纷及行政调解的压力。
医调委没有行政职能,并不能对医院做出行政处罚,也不能强制要求医院或患方接受医疗纠纷某一处理方案,其做出的医疗损害评估结论也不具法律效力。
医调委本质是一个“和事佬”,其出具的调解协议与一般合同法律效力一致(可以主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比不上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书的效力。
2.医调委调解如何进行。
医调委调解是经医患双方申请启动,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启动,申请后,双方提交病历材料、陈述材料,医调委会请专家做初步评估,约定调解协商时间,双方坐下来协商,医调委会给出调解建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医调委可以终止调解,也可以经双方同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行调解。
3.医调委调解的优点。
医调委调解无需交任何费用,调解程序较简单,不一定需要委托律师,医调委评估专家一般比较专业,如果做出客观评估,结论很具有参考价值,调解有时限,所以不会被医院肆无忌惮的拖延,能够比较快的解决问题,赔偿款到账也快。
即便调解不成,还可以在医调委委托司法鉴定,少走一些法院程序,或者直接终止调解向法院起诉,患方除了时间精力,并没有经济损失。
4.医调委的缺点。
根据林律师所有当事人的反映及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医调委被诟病最多的一点就是调解存在偏向性,当然林律师不是说所有医调委都有这个特点,但部分医调委偏向医院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近年来医调委越来越不被患方看好的主要原因。
同时医调委调解的成功率比较低,越是偏向医方的调解成功率越低,个中原因不要林律师多说,毕竟患方要清楚医院的客观赔偿责任途径并不少,如果不能居中客观调解,谁愿意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呢。
二、法院诉讼的特点。
法院诉讼(打官司)无非是最理性最科学的维权方式,通过司法鉴定对医院过错及责任进行科学认定,根据法律标准由法院判决赔偿,判决书或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如医院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但打官司的缺点也相当明显,一般患方需要请律师,花费不少,同时还要垫付诉讼费、鉴定费,花费更不少,而更令人煎熬的是程序复杂,耗时非常长,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过话又说回来,打官司获得的赔偿,大概率上是要超过在医调委调解的。
三、选医调委还是选法院处理医疗纠纷?
(一)优先选医调委的类型。
1.医院调解意愿强的。
有些医院遇到医疗纠纷后,比较容易正视自己的问题,也不愿矛盾尖锐化,愿意调解解决,这一类医院多为服务型医院,在当地不是最权威医院,如省会城市市级医院、妇幼保健院;
有些医疗纠纷案件医院过错明显,案情清楚,医院或医生不愿意被定性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愿意赔钱息事宁人。这类案件如果医院处理纠纷时姿态低,有诚意协商,如果医院建议到医调委协商,患方选医调委调解比打官司更好,赔偿或许也不会低于法院判决。
2.医调委比较公正、调解成功率高的。
某些地区的医调委确实比较公正,没有偏向性,能够准确、客观地评估医院的过错及责任,同时调解成功率高,如果医疗纠纷案件有幸在这个地区,只要医院同意到医调委调解,那不失是一个优于打官司的选择。
很多当事人说并不知道当地医调委的情况,怎么办?很简单,找当地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一下就知道。
3.不适合走法律程序的案件。
有些案件打官司会遇到程序上的困难,特别是鉴定不能,例如病历不齐的(常见的是缺乏门诊病历)、死因不明未行尸检的、死因明确但不是在纠纷医院死亡而未行尸检的、案情特别复杂的(长期住院、病种多)、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医学技术发展所限不能确定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因果关系的),这类案件医院一旦有到医调委调解的诚意,那患方应当接受医调委调解。
还有一些案件并不是没有胜诉把握,是因为近期无法确定损害后果,例如脑瘫患儿需要6-8岁才能鉴定伤残等级,如果患方想一次性了结、医院又要求到医调委调解,那患方只能接受。
4.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
不少当事人无力承担律师费、垫付鉴定费及诉讼费,或不愿意承担败诉风险,那只要医院愿意到医调委调解,那到医调委处理纠纷肯定是第一选择。
5.植物人或瘫痪病人在纠纷医院耗着的。
这一类案件比较适合在医调委调解,因为患方有一大杀器让医院妥协,就是既欠费又出不了院,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医院是耗不过患方的,而巨额欠费又让患方起诉风险大(有可能赔偿不足以抵扣所欠医疗费),不便走法律程序。
(二)建议直接打官司的类型。
1.医院没有调解诚意的。
很多医院建议患方到医调委调解,不过是为了转移矛盾、降低患方赔偿预期的,因为医调委可以帮忙吹耳边风、可以拖延消耗患方时间精力,同时也可以因为医调委的介入,医院领导可以降低批准赔偿款带来的审计压力,但不一定真愿意在医调委和患方调解。
这种情况患方可以通过医院沟通时的态度来摸清,如果医院态度强硬,反复要求患方走法律程序的,且报出的赔偿方案是羞辱性的,或者调解过程中出尔反尔赔偿金额越报越低的,不建议到医调委调解,直接起诉比较好。
2.涉及巨额赔偿的。
一般医院愿意协商解决的,多为赔偿低于10万元的案件,如果涉及大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因为医院领导不愿意担责,卫健委也有相关文件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在未经鉴定程序不能调解,建议患方不要在医调委浪费时间精力,如果打官司胜算大,直接起诉比较好。
3.调解所获得的赔偿明显低于法律标准的。
有些案件案情比较清晰,经专业评估可以计算出比较精确的赔偿款,但医院已经早早将赔偿方案限制在一个很低的范围内,那患方就没有必要在医调委浪费时间精力,该获得的赔偿应该争取,不要因医调委调解不收钱、赔偿到账快而放弃打官司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4.不愿意直面医院的。
有些患方当事人再也不想看到医院的医生或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可能是前期矛盾太深、积怨大,也可能是患方当事人想全权交给律师去办,不愿意触景伤情,这个时候委托律师直接起诉比较好。
5.想要一个客观公正结论的。
有部分患方当事人维权并不完全是为了赔偿,他们希望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者希望医院或医生得到应有的处罚(名誉上的损失或行政处罚),那么这类案件肯定是直接起诉打官司比较好。
希望以上观点对患方朋友有用。
经常有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咨询林律师,是到医调委调解好还是打官司好?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根据案情及医院、当地医调委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习惯来选择,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一、医调委调解的特点。1.医调委的性质。医调委全称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司法局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解医疗纠纷的半官方机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缓解卫健委处理医疗纠纷及行政调解的压力。医调委没有行政职能,并不能对医
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开始都是跟医院沟通协商,但医院往往会说卫健委规定医院私自协商医疗纠纷只能在1万或2万元以内,患者的赔偿要求相差太远,建议到医调委调解,这是什么意思呢?一、确实存在赔偿金额限制的规定。各地卫健委确实有这样的红头文件,约束医院私自和患者协商医疗纠纷赔偿,将金额限制在几万元以内,通常是1-2万,超过这个金额的,必须进行司法鉴定或通过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但其实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上
一、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程序是什么 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由委员会成员作为第三方来依法调解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能够使医患双方都信任。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可随时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法律
程序: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
某患者因恶性肿瘤多发转移住院治疗,经过放化疗治疗,病情好转,但因急性肾功能衰竭 梗阻无法解除,需长期血透。无肝素透析一次,接下来隔天进行肝素透析后出现大便潜血阳性,但医院未予重视,一周之后的血液透析过程中出现了胸闷、咳嗽、呕血,量约100ml,查血压92/55mmHg 、血氧饱和度76% 、血红蛋白38g/l,胃引流管为血性分泌物,患者神志不清,即刻转入ICU治疗。虽经输血、止血、气管插管等治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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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患者某甲,3岁,门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为进一步治疗,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心病,二尖瓣返流(重度)、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二级,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择期手术,行二尖瓣成行术,卵圆孔缝合术,术术后心脏彩超:先天性心脏病 二尖瓣成形+ 起搏器植入术后,二尖瓣反流(轻+度) 左心增大 左室收缩功能减低。出院前心脏彩超:二尖瓣成形术,二尖瓣反流(中-大量),心包积液(微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建议您先对方和解,和解不了再诉讼解决。 和解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不用像诉讼一样要经过漫长的流程、浪费太多的精力,但是如果前期伤情无法确定,和解以后产生的新损失可能会得不到保障。 诉讼可以保证受害者的赔偿最合理,后期执行也更有保障,但要求受害人在法院判决前要有能力垫付医药费,同时诉讼的时间、流程都较为繁琐。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
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由委员会成员作为第三方来依法调解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能够使医患双方都信任。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可随时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法律保护。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医调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成本低廉而患方自己介入度高,医疗机构同样希望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也是极力推荐至医调委的。下面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一般是由当地司法局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减轻医院、卫健委解决医疗纠纷
医生误诊患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其成因很复杂,其中既有医患双方问题,也有医疗体制的弊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医患危机则是信任危机,彼此交付信任,面对医学上无法避免的误诊,病人应理性看待,医生在就诊过程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增强责任心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您好,医院可以直接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医调委如何做医疗事故鉴定1、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申请人要提交相关材料。2、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进行鉴定。3、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
民事诉讼法院不是一定会先调解的。如果案件适宜调解,那么法院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那么法院会开庭。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话,那么法院也是会直接开庭。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94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民事诉讼
专业分析:一、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由委员会成员作为第三方来依法调解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能够使医患双方都信任。二、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可随时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法律保护。医调委是调解医疗
起诉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要开庭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支出,需要及时退还。
你好,最主要看医院方面的态度,如果医院愿意和解,且给出的赔偿金额是在你们接受范围内的,可以选择和解,如果医院不愿意和解或者给出的赔偿金额你们无法接受的话就只能诉讼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只有具备了以上这几个条件才会被法院受理。而在判决前一般都会进行民事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由法院根据法律精神来进行裁定,并组成合议庭并且告知当事人,由法院组织双方就具体问题进行司法调解。而审理的过程分为法庭调查、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也就是普通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审结该案、审理准备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