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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为什么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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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为什么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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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企业希望实行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但前提必须是企业财务能够规范核算,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等,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仍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与此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健全账务、规范财务核算,必须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企业盈利水平,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不能超过30万元;

3、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的从业人数都应是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

4、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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