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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单位再补缴社保能得到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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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单位再补缴社保能得到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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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的,补缴后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补缴后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补缴之前已经产生费用,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由此也可知,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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