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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认定受两年期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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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认定受两年期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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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可谓怪招频出,以各种方式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拆迁,下发违建认定就是常用手段,有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几十年没人查,一到了拆迁的时候,马上被认定为违建。

于是就有被拆迁人问我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是不是违建的房屋建成之日起两年制你自己的房子没有被认定为违建,就不能再被处罚了吗?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其实很多被拆迁人有这个疑问,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并没有详细的看完法条,理解其中的关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其实还有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在两年之日起没有被发现的,是可以不追究的,而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一直存在的,并不是我把房子建成了,违法行为就结束了,违建的存续是持续的状态,建成后一直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拆除违建,危害才会消失,违法行为才能结束,所以并不是房子建好两年后没被认定为违建,就不再是违建了。

各位的房子如果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一定要抓紧补办!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

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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