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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若120延误救治,法律上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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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若120延误救治,法律上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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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女大学生为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学生。其独自在寝室突发疾病时,曾拨打120求救,与120接线员通话近8分钟,或因当时意识模糊,未能精确说出自己的位置,120接线员疑未有效受理。

在求救未成功之后,又过了一个多小时,室友回到寝室发现异常,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二十多分钟后,急救人员进入寝室。

此时距其打120求救已过去近2个小时。最终该女学生就医后被诊断为急性脑出血,昏迷14天后不幸病故。      本事件不管是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毫无疑问是一个悲剧。

备受人们争议的是,事故录音中显示,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接线员与当事患者的交流疑似存在不够专业、贻误时机的问题——在当事病患意识不清、已经明确病患基本位置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报出详细地址或者加取微信;

在当事病患失去基本意识、无法对对话有所反应后依然不断询问无谓信息等。

       一些人认为接线员极不负责,漠视生命,履职不力,需要为该学生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些人认为当时情形下接线员获取不到足够有效信息,无法派遣急救车,情有可原。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接线员如果需要承担责任,那应该是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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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刑事责任方面,如需追责,则应当判定接线员的延误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女生在可能的时间范围内及时送到医院能够抢救过来,则接线员的延误行为与女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则不构成任何犯罪。本案中,女生昏迷14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与昏迷期间医院的救治方法、病患的自身体质密切相关,与此前接线员的延误行为关联性不清晰,很难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好有医学报告明确认定,120的延误行为导致患者出现了不可逆的损伤,该损伤是死亡结果的相当的决定性因素,否则不能充分认定是接线员的延误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02

二、如果法院支持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结合本案,若接线员构成犯罪,则最合适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和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他人死亡。

本案中,若接线员的延误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由于接线员的怠于履职,不管是没有意识到患者已经昏迷,还是说虽认识的患者已昏迷但不属于病情严重情形,此种不负责的心态主观上已构成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要件,但仍应当结合具体事实详细研判才可定罪。

03三、有不少人认为由于涉及到医疗纠纷,应该适用医疗事故罪,笔者对此不认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追究接线员的刑事责任,首先需要明晰接线员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

目前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但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五款的阐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我们不难得出法律对医务人员的定义通常为掌握医疗卫生知识、拥有卫生医疗资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那么120急救车调度中心的接线员是否被保函其内呢?参考各大劳务平台对于该岗位的职位要求,120急救车调度中心的接线员资格目前不存在统一的行内标准,没有严苛的职位准入条件,大部分岗位的各种招聘要求很低(如大专以上),非医学相关专业经岗前培训通过即可上岗。

综合来看,120急救车调度中心接线员不具有专业的医疗卫生技术知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不是该罪的适格主体,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同理,120急救车调度中心接线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04

四、虽然接线员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事件中,若判定接线员的种种不负责行对病患死亡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由于该接线员是120急救中心的员工,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120急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该接线员追偿。

逝者安息,愿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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