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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调岗降薪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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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调岗降薪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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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1年11月20日入职某公司处,担任物料部副部长一职。乙公司2018年8月28日下达决定:免去甲某物料部副部长职务,工作另行安排,龙某由基建部长调任物料部长,即日上任。

乙公司于2018 年9月1日下达通知:物料部甲某因工作职务变动,即由物料部副部长降职为五金仓库班长,其工资待遇自2018年9月起由9000元/月调整为6000元/月(包含所有绩效、津贴、补贴 )。

 

甲某2018年9月份在乙公司处正常上班,领取的实际工资为 5821 元。甲某于2018 年10 月12 日离开乙公司,已办理离职手续,《辞职申请书》是甲某本人所写,辞职原因为“公司不合理免职降薪,曾受过工伤,无法承担现职工作,腰疼得厉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甲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提出要求乙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劳动仲裁、一审结果】

 

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是甲某自己申请和参加庭审的,最终遗憾败诉。一审阶段,甲某委托笔者代理,我们重新整理了本案的资料,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惜一审法院最终完全按照劳动仲裁的结果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根据甲某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出现的问题经班子讨论后对甲某进行降职调薪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并未不妥;

且甲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迫使甲某辞职,因此认定甲某提出被迫辞职不成立,乙公司无需向甲某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代理意见】

 

在劳动仲裁与一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笔者继续帮助甲某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的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乙公司无充足证据证明就调岗降薪事宜已与甲某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乙公司提交的证据《通知》是乙公司单方作出的,没有甲某的签名确认,且乙公司没有提交原件进行质证,该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甲某对调岗降薪是同意或知悉的。

 

第二,乙公司无充足证据证明甲某的工作出现问题而必须要对甲某进行调岗。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甲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记录,也没有甲某因未能胜任工作给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

相反,甲某提交的多份邮件往来均能证明甲某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寻求公司上级及各部门配合的良好工作态度及有效的工作成果。

凭借甲某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完全可以继续胜任已经履职7年的物料部副部长一职的。

 

第三,乙公司确实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降低了甲某的工资,降薪幅度高达1/3左右,明显具有侮辱性、针对性,意欲逼迫甲某离职。

由上可见,乙公司对甲某调岗降薪是单方面的粗暴的,是不符合调岗程序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基于甲某即不认可也并未收到以上调岗降薪的通知的事实,甲某直至2018年10月8日收到9月份的工资时,才知晓乙公司对其大幅降薪的事实,于是马上提出异议和向劳动局投诉,经与公司协商未果,才提出被迫辞职(甲某绝非自愿离职,在《离职声明书》已标记“本人于10月11日交(劳动申请书)”)。

 

鉴于乙公司对甲某的调岗降薪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关于调岗降薪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对调岗降薪合法性的逻辑判断错误,导致整个裁判结果错误。

为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充分协商,不能以自主用人为由对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任意调岗降薪,特别是对降低工资的重大事项,不仅是用人单位减轻其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更是一种对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约,有失公允。

就本案而言,甲某的降薪数额每月达3000元、幅度更达到1/3,该严重的降薪后果直接导致甲某的辞职,有违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

 

虽然乙公司认为对甲某调岗降薪有经一定的程序,但对此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仅为单方陈述。乙公司也无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诸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甲某在原岗位的工作表现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并不明晰,能否应达到调岗降薪的条件更不明确,均无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予以认定。

综上,乙公司对甲某的调岗降薪不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结语和建议】

 

此案例警示我们,对于公司而言: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时应与劳动者应充分协商,不能以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任意调岗调薪,特别是对降低工资的重大事项;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尽量不要降薪;如果一定要降薪,尽量事前做好规章制度审查修订和调查确认劳动者违纪的充分准备,否则败诉的可能性很高。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应尊重公司的合理安排,但如果发生公司恶意针对性的调岗降薪,可以大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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