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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民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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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民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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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作出了新规定,在本市内经营日租房、民宿的看官们需要提起注意了。

什么是经营性住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

即在住宅小区里开办的公寓、客栈、旅舍等,皆属于经营性住宿服务。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条件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要办理的手续

1、通过业主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在住宅小区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并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投票表决事项送交、公告。

2、通过业主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向开办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栋建筑物以外受到经营行为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用书面方式,并经全体同意。

3、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改变住宅使用功能,取得合法资质。

4、向辖区派出所提交以上三方面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安装使用“住宿登记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开业。

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民宿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哪些地方可以开办民宿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办民宿的管理办法

《条例》第三十五条: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在海岛开办民宿的,应当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制定本区域海岛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政策。

《条例》第三十六条:

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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