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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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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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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谁担

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给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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