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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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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1个回答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伪造货币案;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6.变造货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二、除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各级经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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