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 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
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如下: 01.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具体来说: 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 (4)内容与事实不符; (5)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
(6)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7)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
(2018)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而分析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时,认为:陈某峰、张某平作为自然人,一次性购买226套商品房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通常情形下自然人为使用或投资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情形。
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8)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等,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会得到法院认可。
02.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9)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2人,等;
(10)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
(11)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的人出庭作证; (12)域外证据未经认证。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相关规定,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涉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3)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内容如何与证据合法性无关。
例如,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等于该合同属于非法证据。即,民事行为不合法不等于证据不合法。 03.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
具体来说: (14)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15)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16)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04.证据能力异议 (17)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2016)最高法民申3380号: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海港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分别形成于2008年11月、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0年11月,远在一审法院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之前,海港城公司在在二审中才提交该两组证据,应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并且该两组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05.证明力异议 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
具体来说: (18)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应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证据的内容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待证事实一致。
以民间借贷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即,在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其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若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19)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质证,有些案件还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梁慧星老师曾在《裁判的方法》中以一债务纠纷案进行说明。
例: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上面记载的欠款金额是6700元。问题的关键是被告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在该欠条上批注了一行字:“还欠款5700元。”
原告对此解释为“被告还欠原告5700元”。被告对此解释为“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5700元,实际上目前只欠原告1000元”。
案件问题出在“还”是个多音字,作动词用时读huan,其意义是“偿还、归还”;作副词是读hai,其意思是“仍然、依旧”。
法院经过判断,认为这份欠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没有问题,唯独是证明力的问题,该欠条能否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取决于“还”字的真实意思。
原、被告双方理解刚好相反,这就需要对该多音字进行解释。 06.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 (20)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对于己方有利的点。
比如在一个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质押权人认为对方作为质物监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致使质物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被法院强行出库、强制带走。
法庭上,对方提供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录音,借此证明货物强行出库时,监管方采取了阻拦、报警等措施,已经尽了合理的监管义务,因此对质物强行出库没有过错。
进行质证时质押权人关注到录音中曾提及提货人出具了所有权凭证这一事实。便以此为突破,认为质证的核心不在于法院是否强行提货,而在于设定质押时监管人没有审核质押权人提供的质物所有权凭证,以至于造成质押成其他人的动产,这是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 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如下: 01.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
抚恤金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分配,例如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
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而定
22年前,某市边某借给朋友朱某6万元,但朱某还了1.5万后再没动静,边某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4.5万本金和利息。日前,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再付23万多的利息。 边某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关系。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
在员工没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
办理个人社保清理结算是可以取出来,但是仅限于你个人所交的那部分,社保是可以累积缴纳年限的,现在也可以异地流转,如无必要,还是不要清理结算的好,要不你以前所缴纳的年限就清零了,以后再缴纳就是重新开始。个人社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取出来的
事业单位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参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根据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以死亡职工最后一月工资为基数发放
法律分析:退休教师去世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国家会发给直系遗属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的退休费,另外还有3个月退休费作为丧葬费。领取人一般为配偶或儿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你好 心肌梗死了,在急性期可以保外就医,心肌梗死植入支架之后病情已经稳定,不会让你保外就医的。只有病情非常及病情非常重,可以危及生命的这种情况下,为不保证犯人的生命,所以采取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死亡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另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所在省规定。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
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
法律纠纷案件类型是很多的,在此详细说明常见的9类案件:(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民间借贷纠纷(3)名誉权纠纷(4)离婚纠纷(5)交通事故纠纷(6)人身侵权纠纷(7)合同纠纷(租赁款、货款)(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劳动争议案件以上9类案件属于每年接案率最多的,承办的案件大小标的额的均有,从总体结果来看,审判程序的结果属于满意,不过有些案件在执行阶段会因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出现各种各样的状
协议离婚中14个常见的纠纷与防范 一、内容约定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
1、退休职工去世不是20个月工资,是去世者生前十个月的退休金和当地规定的丧葬费补贴。2、去世者是公务员及事业编制的才可以领到20个月的工资。3、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职、退休、离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 4、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
长沙二手房无偿赠与不收20%个税的情形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
原创 赵梓凯个人公众号 K的法律实务笔记本 答: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待遇不一样,教师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是公务员
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愈为重要的同时,质证也成为法庭角逐中的决胜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通过质证阐明案件事实、支撑法律主张、争取法官心证、最终赢得案件?本文拟总结庭审质证中常见的20个质证理由,以飨读者。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