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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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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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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噪音扰民部分规定如下:

1、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2、居民住宅楼内不可设置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等;

3、对发现的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等,可责令停止使用;

4、施工单位应该制定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

5、进行夜间作业的单位或工厂,应向周边居民进行公告,包括施工项目、时间、监督电话等。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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