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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两次工伤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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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两次工伤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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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如果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两次工伤,在离职后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计赔呢?

[案例]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2日,刘XX在远翔公司做制芯岗位工作,在去厂里开水房打开水时,被堆在门口的废钢绊倒受伤。

2013年10月13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XX于2011年12月12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2013年12月23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刘XX此次伤害为八级伤残。

2013年1月27日,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刘XX为矽肺壹期。四川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鉴定为矽肺壹期。

2013年12月23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刘XX因矽肺壹期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2014年3月26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刘XX矽肺壹期,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诉讼请求:请求:

1、远翔公司赔偿刘XX七级工伤待遇177,672元;

2、远翔公司赔偿刘XX八级工伤待遇140,016元;

3、解除刘XX与远翔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一、刘XX因工受伤至八级伤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即19,917.15元(1,810.65元/月×11个月);

2、停工留薪期待遇为10,863.9元(1,810.65元/月×6个月);3、刘XX因工受伤八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再计算;

二、刘XX应享受患职业病(矽肺壹期)的七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1、刘X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即23,538.45元(1,810.65元/月×13个月);

2、刘XX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1,810.65元(1,810.65元/月×1个月);3、刘XX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177.5(3,017.75元/月×10个月)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8,461.5元(3017.75元/月×26个月);

4、刘XX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检查费根据其两次工伤的实际情况,酌情支付5,000元。

裁判要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综上:员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受两次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其中最高伤残级别的标准享受一次,其余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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