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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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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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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二、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额度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相同。计算起止时间为:

1.初次办理:从领取《重庆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起至当年12月31日。

2.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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