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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可以拆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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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可以拆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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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可以拆违吗?

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那有些没有证的房屋如何处理呢?

也有些被征收人收到了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这种处理方式合法吗?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判例来看,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是不可以再进行拆违程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就不存在拆违了,如果已认定为违建直接不予补偿即可。

综上,如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等文件,一定要警惕了,并做好维权的准备。不要被所谓的“拆违”吓倒,就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建议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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