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刚发生时,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通过找“关系”摆平,让公安机关撤案销案的想法,社会上也会有各路神仙对他们讲有能力摆平案件,当然,大多数都会提出一笔金额不菲的办事费用。
刑事案件做久了,笔者一直想说一说“找关系”摆平案件的话题,先说结论,以笔者所见,90%以上的案件公安都是要送检察院处理的,剩下不到10%也大都跟“找关系”没有什么关系,主要是基于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公安机关才撤案的。
刑事案件是很严谨的程序,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先予取保候审,都是已经正式刑事立案的了。刑事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呈请逮捕等)、撤案等,至少要经过公安机关内的办案部门(如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等等)、法制部门、主管副局长审批的,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传统,公安机关一旦刑事立案,极少会主动撤案。
绝大多数“找关系”摆平案件的说法不靠谱,主要有以下理由和依据:
首先,社会上以“捞人”为由的骗子很多很多,笔者听过太多这样的故事,大多数刑事案件立案抓人后,当事人和家属想通过找关系解决问题都会碰到这样的人。
笔者说两个亲历的案件,一个是笔者刚毕业还在法院工作时,有一天有外地公安来调取一宗诈骗案件的材料,是庭里一位法官之前审理的一个案件,有骗子谎称认识该法官可以花钱搞定案件结果,对被告人家属实施诈骗。
事实上,这个案件判决书稿件和结果都是笔者拟定、经办法官审核后依法判决的,完全没有任何外部因素干扰。法院判决后,家属发觉被骗,于是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将骗子抓获;
第二个是笔者做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还好心让笔者帮给其同仓嫌疑人L某的家属打电话报平安,但L某释放后,反而联系我当事人的家属称其是花钱找关系才出来的,还以帮忙找关系为名对家属实施诈骗,让家属不要跟律师说这个事,好在我当事人家属并未上当受骗。
其次,一个案件涉及多部门和人员,很难出现用关系摆平所有办案人员的情况。现下司法大环境是中央的反腐以及不定时地教育整顿,司法人员越来越小心谨慎和规范,关于这一点,笔者不便详细展开。
但如前,一个刑事案件重要程序的变更,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撤案要同时搞定多个部门和人员才可能实现,这本身就很困难。
况且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公安机关一旦刑事立案,大多数时候就如滚滚洪水一样只会往前冲,如果贸然说撤案销案,很容易被人纠小辫子,一旦出事了,大家都难辞其咎。
再次,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并不懂,其找到的领导其实并不能直接影响办案单位和人员。很多人以为找到的“关系”只级别够高,就能办成事。
比较典型的是一个派出所抓人的案件,很多家属说是找到了“省里的人”,先不管是不是真的是“省里的人”,但省里的单位是不直接管派出所的,“县官不如现管”的道理。
特别当家属说找的是其他党政单位的领导时,更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
最后,即便找关系的中间人真的认识办案单位的直属领导或对办案单位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大领导”,那还有两个问题。
一、认识领导的人太多了,所谓中间人即便真的认识这个领导,但不代表领导就记得你谁,更惶恐说给你帮忙;
二、想求领导办事的人太多了,如果你或中间人只是个普通人,那自己有何资本要领导一定给你面子帮忙?当然,如果自己本身身份特殊,那就另说。
所以说,刑事案件发生后,很多找关系“摆平”案件的想法并不切实际,有些还会因为过于迷信找关系,不去委托专业律师了解案件,错过了前期的黄金时间,使得当事人错过了很多争取有利情节和取保候审的机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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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这家管理中心的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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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康翊轩,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康翊轩、被告戴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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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哪个劳务派遣公司?交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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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判刑的话可以及时申请监外执行
在二审上诉中分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对裁定的上诉两种情况,并且二审庭审结束后,多久会出判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