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3月14日,原告章某与邓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后,章某向某县乡政府申请确认该土地的使用权属。同月17日,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共同作出了《关于章某与邓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有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共同签章)。
原告章某不服被告乡政府作出的《关于章某与邓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于2008年6月1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农业服务中心是乡政府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该乡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管理和纠纷,受该乡政府和县农业局的双重领导。
分歧
对于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据章某的申请,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是其法定职权,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但乡农业服务中心只是被告乡政府的下属,对外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即使作出了行政处理,也只能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以其自己名义。
因此,该处理决定中同时有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理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为此,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判决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虽共同作出了决定,但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并且乡农业服务中心是乡政府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该乡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管理和纠纷,是具体操作机构,受乡政府领导。
对此,行政程序存在瑕疵,并非程序违法,应当判决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合法性。合法性是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合法不仅包括实体合法,还包括程序合法,与程序合法相对应的概念是程序违法。行政程序违法是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未遵循法定操作规程的任意行为。
①如:在治安行政处罚中“调查—决定—执行”程序遗漏或者颠倒了其中的任一步程序均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处罚法》中,先取证、后裁决,先送达、后执行,先告知、后处罚等,如果颠倒或混乱也构成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3.违反法定程序的”属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并非同一概念,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程序违法。行政程序瑕疵是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微小缺点,表现为在形式、程序与程度上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条件,可以利用补救方式来完善或在判决书中指出,并可提出司法建议,对该程序瑕疵不作程序违法处理的行政行为。
结合本案,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虽共同作出了决定,但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
乡农业服务中心在决定书中加盖印章属画蛇添足的程序瑕疵行为,法院不应以此判决撤销,应该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在判决书中指出瑕疵和向乡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取缔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依法令所行管理监督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取缔是
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赌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1、被形事拘留的情况下涉嫌的是刑事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2、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扣留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对人:暂时性的限制自由;(2)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执行包括:(1)直接:拍卖;(2)间接: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包括暂扣和吊销行政许可。故扣留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强制,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你好,关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后果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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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他有很大的意义,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当事人在证据交换
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行政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步骤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依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但行政主体违法而未
在庭审过程中,补充证据也需要质证,未经质证法官就采信的属于程序违法,说得轻一些是“法庭采信补充证据有瑕疵”。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
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行政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步骤欠缺 即某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依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但行政主体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
1.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有些法院只审查,除非有明显不合理。此时有些法院收证据。3)此时就是你的案子的关键点,要求被告质证(原告也有权对证据有效性进行辩解),否则法官一般不多事儿,但是公章上写的是ABA,那么法律上视为你不提交证据、不收证据,明明起诉的是ABC:1)第一审立案时。5)如果一审时确实提交了,组织原告出示证据,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基本证据,但是证据由于很明显的原因被法官自己否决了(比如你提交一份证
原审法院没有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是程序违法。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所诉告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也包括其在二审时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
二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二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审判程序违法是指在一审的诉讼程序中没有遵循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导致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因此,若一审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常见的程序违法包括:未给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律上讲究保证当事人的
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后如何处理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法律意见】对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不能多次发回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
违法,没有质证,不能作为证据,建议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