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耍小聪明”认为注销企业就可以逃避债务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接下来请跟随吴丁亚律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为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80000元、20000元,实缴出资额50000元、0元。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诉时却发现甲公司已经被注销,遂以股东张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审判人员调取注销材料显示,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时,张某、王某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或已全部清理完毕,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由张某、王某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案例二
李某与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某支付租金10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股东赵某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丙公司简易注销,并填写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李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赵某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赵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裁定追加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外,依法进行清算是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必经的前置程序。
但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时侧重于形式审查,这就对企业投资人的诚信意识提出了要求。实践中债务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即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债务,反而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现行简易注销的公示时间为20天,如仍处于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如果企业已被注销,注销登记时间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如下责任人主张权利:
0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2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3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强制执行完毕前公司注销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因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实质上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因此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下,股东的赔付数额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不论其是否实缴出资及认缴出资金额多少,全体义务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其理论基础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过错责任。
除了相关义务人代替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对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存在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丁亚律师在此提醒,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耍小聪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必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纠纷之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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