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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一定属于工资薪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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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一定属于工资薪金么?
1个回答

作者:龚佳崴

   近日,笔者看到有财税专家提出退休再任职人员报酬属于工资薪金税目,需要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税,且计入社保基数。

此外,笔者在税务局所得税专业人士编写的《一本书看透个人所得税》第185页也注意到其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情形是按照工资薪金税目扣缴个税的。

   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其忽略了另外一个文件对所谓的“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了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结合按照照劳动争议解释三,如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则退休人员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退休人员再任职如果尚未领取养老保险,一般而言仍是劳动关系,因此前述文件中所谓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实际上是指这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此时方能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算。

但如果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其与单位仅构成劳务关系,应按照劳动报酬税目预扣预缴,且无需纳入社保基数。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并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其实,税法本质是法律,既然是法律,就应当与其他法律如劳动法、合同法等相互结合才能妥当的理解,单纯的以为税务问题就是财务人员的事情是很多企业的误区。

实际上,法律思维是任何税务筹划的基础和起点,缺乏了这种思维,任何所谓的财税筹划都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将给企业可能在其他方面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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