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将其学生吴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赵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朱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被害人灌醉后留宿,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
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
家长和学校的忽视,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
本案的发生提示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一、看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老赖1、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老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以及视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事故经过】在某省的一所学校的学生朱某状告其老师陆某人身伤害赔偿案有了结果:该学校所在县的初审法官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学生朱某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0元。被告陆某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有一次,她听学生说,朱某在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时有乱摆乱甩凳子的情况后,非常生气,并大怒,立即将朱某拽到讲台前,用手使劲的捏朱某的喉颈部,并狠狠地打了他一记耳光。朱某当即感到喉颈部难受,脸颊火辣辣的,晨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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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高级教师延迟退休的新政策目前还没有具体定论,在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目前,人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所以目前高级教师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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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猥亵学生被捕后,如果猥亵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不需要量刑,但是要受到治安处罚。2、但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学生的,涉嫌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还会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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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记手续的,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走人。但是有小孩的话,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需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解决。
【事件经过】 郭某在北京通州区一火锅店担任厨师,邀请同事吃饭喝酒后,趁送15岁女同事回宿舍之机,在草丛中对其强制猥亵,后被警方抓获。通州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三千元损失。郭某当庭认罪,称此次系酒后情不自禁。 【法律解读】 猥亵罪的处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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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学生会判几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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