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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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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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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预受理

2、办结制证(文书)

3、窗口送达

四、太原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平时可能大家会看到一些车辆没有正式的号牌,是悬挂的临时号牌上路去行驶的,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可以给车辆办理一个临时号牌,让车辆可以即时开出去行驶。

大家遇到任何法律上的问题都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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